pafupafu wrote:
是人家先罵我的新聞案例和法院判決是什麼鬼的,明明比較新
所以我回罵這麼舊的資料什麼鬼,剛好而已,一點都不心虛,15樓及以下有證據
人家只罵了一次, 你罵了兩次, 這叫剛好?
17樓回過了, 25樓又補一次, 不是心虛是什麼?
pafupafu wrote:
對呀,所以你要去賭法律漏洞,然後去賭會遇到哪位法官,賭法官心證,那是你的自由呀
賭贏了當然很好,賭輸了罰錢也怪不了人
有成功案例,也有失敗案例呀,那你愛去賭就去賭呀,個人自由
反正賭輸了就去罰錢,就和那男大生一樣
我是不會笨到有失敗案例還要去冒險挑戰啦
不過這世上本來就有人賭性堅強
顧左右而言它
所以"牽車原本就視同行人"你沒話說
"失敗的案例是有但書"你也無法反駁
上法院不是"賭"是"爭"
靠賭不會讓你勝訴的
pafupafu wrote:
1、下列3種牽引行駛態樣,行為人均視同機車駕駛人:
(1)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2)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3)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
所以我前面有說錯嗎?
若有法令依據本來就該信任法令
感謝你, 我仍然選擇比較相信官方的資料
而不會片面相信什麼警察或法官的心證

辛苦你了

Deoxyribose wrote:
人家只罵了一次, 你罵了兩次, 這叫剛好?
17樓回過了, 25樓又補一次, 不是心虛是什麼?
25樓我沒罵人唷,白紙黑字

所以一次換一次,剛好而已,我還是後罵的,一點都不心虛

倒是你的眼睛挺不好的,25樓覺得有在罵人

Deoxyribose wrote:
感謝你, 我仍然選擇比較相信官方的資料
29樓是"中華民國內政部"官方資料呀,還比你們2011年的"內政部"新,哈哈,你眼睛真的非常不好
再貼一次,別再眼睛不好囉

中華民國內政部
警政署
紅燈時機車駕駛人以牽引方式進入行人穿越道是否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法令依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2、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
(二)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1、下列3種牽引行駛態樣,行為人均視同機車駕駛人:
(1)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2)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3)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2、違規認定:
(1)上開3種牽引行駛態樣均屬違規,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行駛至路口,並以牽引機車方式通過停止線,迴轉或兩段式左轉後騎車駛離,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闖紅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舉發。
(2)若為右轉,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規定舉發。
(三)應注意事項:
1、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定略以:「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
2、警察機關取締該項違規時,應注意是否有「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等情事。
你要看不到新資料,死要相信2011年的舊資料,個人自由,
反正被罰別怪警察或法官,也別怪我沒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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