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版主po出來這兩個人 不管有沒有做壞事已經被01的數千人認定是壞人了妨害名譽來說 樓主是證據確鑿而那兩個人的犯案證據版主要拿到並不是太容易刮傷這類的東西 攝影機並無法顯示出來如果無法顯示出刮傷的樣子 就不能把他們當壞人連新聞對疑犯都打碼了 你還不打碼
我懷疑的是,人難到不能站在路邊?還是說畫了停車格, 人就不能站在路邊停車格裡面?到底人站在停車格裡面, 導致不能停車, 有沒有犯法?我知道有大官說違規啦, 但我總覺得這就是"四輪嘴臉"行人站在路旁有停車格就妨礙交通? 停汽車就不妨礙交通?我聽大官在放屁, 如果上法院, 誰贏還不知道先說好, 我自己是不會叫家人朋友去站停車格, 也從來沒人幫我佔停車格也從來沒用這招過交通組官員指出,警方據報先後去了兩個員警,但先前去的那位員警,怎會對這項規定不瞭解,在瞭解現場情況之後,就應該馬上做處理。他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以處三百元罰款。
有點兩樣情社會不斷有聲音說,法律是保護壞人的今天。這個樓的聲音卻有如驚弓之鳥...SAMMYTSENG wrote:你違反了個資法了是...(恕刪) 更慘的事,社會不斷發生 強姦犯 虐童犯,抓到犯人,收集證據,已經夠難。但法律必須保護 加害人,要輕判他,犯刑確鑿,還不能公佈他的照片和資料。要讓他能及早回到社會原來社會就是充滿陷阱犯罪應該只是一種自然災害吧可能船過水無痕大家能做的就是小心踩雷不然乾脆私下動私刑算了,以前社會,小偷 強姦被抓,不是馬上報警,而是先被毒打一頓。因為不可教化,那只有讓他怕到不敢再來這裡踩街
SAMMYTSENG wrote:你違反了個資法了是...(恕刪) 從以前小弟就納悶, 在路上偷拍正妹,po上網,說是給鄉民福利,或是拍別人違規,po 網讓鄉民公評.... 這些,都沒有違反個人隱私嗎?翻看台灣法律是這麼說的, 在 "公共場所" ,就可以這麼做,無關隱私,肖像.....樓主都說,他也諮詢過了....台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