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520kc wrote:如果遇到您所述之狀況時,其實最簡單的方式還是立刻報警處理,但是這就會遇到先被開張違停罰單,但是這並不影響爾後的肇責比例,這裡要有一個概念.......就是違規與肇責之間並非[互為因果],以此例來說吧.....a車已違停在先,被後面欲違停之b車碰撞,而b車又肇逃,在此案中a車已為停止狀態,被尚在運動中之b車碰撞,實務上b車之肇責定是高於a車,但是比例為何?最終還是要由法官斷認[即使到車鑑會申請車禍肇因判定,上面也不會載明比例],但是b車卻有另一項刑法公訴罪-肇事逃逸要背,這才是此案中比較麻煩的!
那如果是以下的狀況要...(恕刪)
ps.在一般車禍中,只要沒有人員體傷,就不會進入刑事案件,所以不要擔太多憂!
如果因為違停的車種而有不同的肇責, 那麼這樣的法律本身是不公平的
肇責的判定, 變成含有“看運氣”的成分, 看你撞上的是不是違停的車輛, 或是旁邊有無違停的車輛讓駕駛人“找藉口”,
譬如A車並排停車, 後方B車為了繞過A車, 導致與C車擦撞, 又或許說A車擋住視線造成車禍, 但A車如果是警車執行公務或垃圾車就零肇責, 如果是一般車輛就有肇責, 可是對於B車來說, 一樣都是前方有車, 自己應該要小心繞道, 避免車禍, 不是嗎?
又譬如說, 一台停在單黃線上的車被從後面撞上, 但是這台車子的肇責, 如果是臨停3分鐘內就是零肇責, 3分01秒之後就要分擔肇責, 但是其實車禍的發生, 主控權應該是在駕駛人手上, 一樣都是撞上靜止車輛, 卻會因為跟車禍無關的外在因素 而改變肇責比例, 邏輯上好像不太對?
而且“違停會產生肇責”, 國際上似乎只有台灣是這樣做(跟西方國家比較),這是因為台灣法律比較先進還是我們的國情特殊沒有跟國際接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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