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子哥 wrote:1. 依交通法規,...(恕刪)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到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分地幾項地幾款要自己分第6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第1項 有分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4項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如果, 原本直行路段只有一線車道理論上, 即使是慢車也應該直接左轉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但, 腳踏車通常都靠車道右側、甚至是騎路肩機動車輛也很習慣直接超越腳踏車...到了路口, 就發生衝突了只有一線車道, 就沒有轉彎讓直行的問題, 而是同車道前後車所以, 事故中有一方同車道超車...就看大家比較希望腳踏車用哪種方式左轉囉?提前行駛車道內側, 直接左轉:由車道外側, 大弧度左轉:兩段式左轉:
腳踏車路權同屬於機車換句話說他是直行車你是轉彎車沒禮讓直行車造成車禍當然是你的錯 很多人認為腳踏車因為感覺速度慢或者看起來就好欺負 所以不愛讓可是要記得腳踏車跟機車路權是相等的現在很多公路車單價都很高 有些公路車光兩個輪組就要價12萬 一級車架要17萬 一級變速器等級高一點的要將近8萬好的座墊8500~13500 還有變把10000~15000 車衣好一點的一套要5000起跳 安全帽10000~15000 太陽眼鏡5000~8000 卡鞋5000~14000重點是以上損壞你只能認賠 因為根本沒得修只能更換零件 一級公路車折舊也不高 而且保險是無法出保的 只能出強制險你應該慶幸你撞的不是高單價的公路車不然賠到你哭為什麼我會知道 我車友去年才出車禍 跟你情況類似對方光腳踏車就賠了25萬 受傷部分賠了將近20萬
我想樓主應該是「看無」腳踏車,所以反正就給他剪線過去,他自己會停。我自己在騎重機跟開車就有很明顯的感受,相同的距離岔路的車輛看到來車是汽車,會等汽車過;相同的距離看到來車是重機,就會衝出來要你停(我想對白牌、腳踏車也都是相同的道理,反正路權是建立在拳頭大之上的)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這沒有什麼好爭,樓主要改變一下行駛習慣,不是車大台路權就大。
這不用說腳踏車絕對是前車呀, 然後腳踏車依法規只能靠右行駛呀.看起來你跟本就是仗著自己速度快想要從別人前面刷過.你要知道, 這情況不論有沒有撞上對方摔了, 你都會有肇責,這還能還需要到肇事鑑定...我想如果上了法院法官大概會好好的洗你的臉..要轉彎也是過了中線才能轉呀, 你根本沒有可以嘴他的理由.
KAVIN CHE wrote:腳踏車路權同屬於機車換句話說他是直行車你是轉彎車沒禮讓直行車造成車禍當然是你的錯 很多人認為腳踏車因為感覺速度慢或者看起來就好欺負 所以不愛讓可是要記得腳踏車跟機車路權是相等的 你應該沒考過駕照吧?!機車在法律上是汽車,可以騎快車道、慢車道,要騎在車道中間,腳踏車是慢車,只能騎慢車道或混合車道最外側車道的右側,根本就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