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富邦的丙式條約只有寫到"車輛",這個解釋範圍可大了。
我認為是只要有輪子甚至履帶的,都可以算是車輛。
再來"無法確認者",不負賠償責任:代表找不到肇事車輛,保險公司不賠。
但是"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代表只要憲警單位證明是車輛肇事,保險公司就要賠。
問題來了,如果沒有監視器之類的,警察怎麼知道車的損傷怎麼來的?
如果什麼畫面都沒有,我要是警察也不會開證明給你,天曉得這傷害怎麼來的。
也就是說,你要怎麼讓警察去幫你開證明是被其他車輛碰撞造成損傷?
我不知道警察幫你開證明是否受限於公有地,這個我就不清楚了。
偷懶而且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直接告訴你私人土地不屬於警察管。
之前有版友說過,車體險跟壽險最大的差別在於,
壽險白紙黑字寫的很清楚,什麼會賠,什麼不賠,幾乎沒有什麼談判的空間
車體險就好像菜市場喊價,談判空間很大,
你有辦法就可以讓保險公司賠,最慘可以賠的被呼巄不能賠。
就像富邦的條約中"車輛",你要怎麼解釋都行啊。
腳踏車電動車算不算? 我認為算阿,可是保險公司應該會跟你說不算。
堆高機算不算? 它算機械工具,它不能在公有道路上行駛欸,算不算車輛?
這就是你可以跟保險公司喊價的地方了。
eesv wrote:
我貼一下富邦的車體...
這是新安的
基本上差不多
第三條 (不保事項)
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四、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一.樓主開宗明義說得很清楚了 有討論空間 所以尋求有相關經驗者 互相討論 既然是討論 就應該有點內涵的人回應一下 不懂或是半知半解的人 看就好 不用出太多意見 讓真的有相關經驗的人 來提出討論。
二.丙式險只要是"車輛碰撞"就可以出險 不管是 汽車 機車 貨車 卡車 腳踏車 三輪車 牛車 馬車 不管有無行車執照只要證明是被"車"碰到就可以出險 不管是不是在道路或私人土地撞到只要是在保險區域範圍內發生的都可以出險 目前一般都是指 中華民國境內 台澎金馬地區;但是 行駛在路上的"機械"掛機械牌照 例如怪手 堆高機等 可不可以出險 小弟就不知道了 希望還有高人指點!
三.事故聯單上警察都載明了"不明車輛" 已經幫樓主證明是被車輛撞擊所致 只要據理力爭 應該沒有什麼大問題 有的理賠員會故意刁難 但是看樓主的回應文章功力 絕對應付的了 預祝樓主順利解決。
125475368 wrote:
今天中午去宜蘭 仁...(恕刪)
有錯或敘述未盡完善之處,還請不吝補充。
肇事逃逸:比較白話的說,肇事逃逸涉及的是刑責,在車禍中有人傷亡,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如果是像這位樓主的例子,大概就是單純財損,以民事糾紛的處理為主。
代位求償:很簡單,找得到事主,才有保險公司願意先出險,然後再代位求償的問題。不然保險公司出險完後,錢還是要討回來的啊!找誰討去呢?當然也有不問條件都出險的產險(車險就是產險的一種),詳細保險範圍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查詢即可。
適用法律:各式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於機動車輛的規範算是完善周延,不過重點在於發生地是道路用地,才能適用相關法律。雖然樓主認真查詢過相關法條,不過依照片來判斷,不是道路用地,完全不適用相關法條的機會是很高的;就像在私人停車場發生擦撞糾紛,最終可能還是會回到兩造私下和解,協議賠償居多。
要知道是否為道路用地其實也很簡單,該地區的地政機關都有地籍圖可以調閱,花個幾十元起就有清楚副本可以參考。
我想發生這樣的事,難免情緒都會不好,不過事後冷靜思考,後續如何妥善處理,前面有不少熱心網友的意見都可以作為參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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