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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規 要附上姓名 電話 住址 ...


boss13579 wrote:
檢舉違規 要附上姓名 電話 住址 ...



擔心就........算了
違規整段影片(因為有連續性)
給於

時間
地點
車號
車型 + 顏色
違規事項
文字敘述
甚至幫警察找好開單法條依據

剩下就他與警察問題
jeasonsam wrote:
姓名: 王小明

電話:當地警察局

地址:當地警察局分20秒

員警要的是清楚違規影片

至於姓名電話住址

不重要...(恕刪)

我姓名都填梅長蘇

整段影片清晰明確

汽車併排就繞一圈 大概超過3分20秒再次入鏡
機車10幾秒影片+照片

沒遇過不開單的
本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
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
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
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
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
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
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你看一下第三項,如果檢舉事實具体明確,你留王小明也可以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全部都附姓名,電話,地址,
半夜等電話等快六年,
沒有半通啦。


併大,您分機幾號

下次我半夜接到電話
我跟對方說 : 您好,幫您轉接,分機112,有一位併先生會接聽

他等您快六年了




假如剛好七月,對方大概自己嚇到掛電話了




啊樓主可參考上面各位的意見
我自己是都留真實個資啦
一開始是被違規車氣到歸藍波火,要留什麼都OK,因為在氣頭上
後來有那麼一點點的不安心
但聽到併大說的那樣,也就不擔心了
一年幾萬件的都沒接過了,我一個月幾十件的,要接到就更難了

不過如果您有想過,真的個資流出去了
要怎麼善後,那就更OK了
有準備總是比較好
我有想過,真的個資流出去的話
就快錄音,再跟政風講,看是哪裡出問題了
如果被尋仇,受傷了,就申請國賠,對方賠 (刑事附帶民事,有國家體系幫忙求償),
再加自身的保險,拿到的補償也不少。

印象中
還沒有任何一個新聞說,有檢舉人個資從檢舉系統中流出,然後被報復
但有一個烏龍,是員警不小心把個資寫在罰單上,結果寄出
違規人收到罰單後,跟記者報料此事
現在有個資法,保障就更齊全了,真的被流出的話,國賠搞不好夠出國玩一次
跟中樂透小獎一樣






車牌號碼為8929-VC,地點不知道,不用客氣了。
Jack 你好棒 wrote:
不過如果您有想過,真的個資流出去了
要怎麼善後,那就更OK了
有準備總是比較好
我有想過,真的個資流出去的話
就快錄音,再跟政風講,看是哪裡出問題了
如果被尋仇,受傷了,就申請國賠,對方賠 (刑事附帶民事,有國家體系幫忙求償),
再加自身的保險,拿到的補償也不少。


哈,我當然想過,

我也做好完全準備,

我之前有分享過幾個方式哦,

長期大量檢舉者,可以參考,絕不是遊戲話。

1 身份證辦遺失,新的證上都有補發日期,
任何來找我的,我一定拿補辦的身份證,
來告知我身份證被盜用。

我想,沒有一個違規者,可以拿出我本人在電腦前上傳的影像。
身份證被盜用,在台灣是平常稀鬆的事,

不是嗎?

2 若這樣告知,違規者還氣噗噗,
我就會請違規者把所有罰單拿給我,
我會允諾協助處理掉,
也就是當違規者的面,處理,燒掉罰單。


3 所有的過程我一定全程錄影。
然後找警察局長,上新聞,
我會用法律提出訴訟,

只要違規者願意提供個資怎樣流出,
一定願意與違規者平分求償的金額,
(簽合約)


這樣也夠違規者繳罰單,
我也有一筆額外的收入。

因為是違規者供出來的洩漏來源,
承辦警察,該單位主管,分局主管,

至少此三位跑不掉。

因為我都是用警方的系統檢舉,
都會有紀錄可洵,

沒在怕的啦。

上法院玩這些人可以玩幾年,穩贏不賠,

樂意之至。
gogotaiwan wrote:
別自我催眠了~根據交通法規內的條文... 警察收到檢舉之後,只有開或不開罰單的兩種選擇,連去評估、判斷的地位都沒有~

所以,別再騙自己說你是正義的,是否開罰的責任就推給警方...

人民只是檢舉, 開罰單的是警察
換句話說只有警察有開罰的權力
既然要行使權力, 本來就要為行為負責
這點常識很難理解?
不能評估或判斷, 你叫人家跛杯決定開不開罰單...?

但我讚成你的部份觀點
檢舉人本身也應該對檢舉內容和提出的舉證負責
也就是整個事件上也有部份責任
如果當事人上法院申訴成功
那麼罰金應該由開單警員與檢舉人共同分擔
可以有上限, 但沒有註消這種事
不然看看上面幾樓, 什麼寫個王小明就好
都不知道到底是違規的比較該死還是亂檢舉的比較該死
個人積分: 87, 不能再高了 www.flickr.com/photos/inunu
不要被騙了
boss13579 wrote:
檢舉違規 要附上姓名 電話 住址 ...
小弟怕怕 又想檢舉 ><...
檢舉會被對方知道嗎 ?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明確-> 開單, 不需留資料
不明-> 不開, 留資料何用?

理論上, 公務員依法行政
所以, 不想開單, 就一定要說是違規的事實不明確, 不能推給檢舉人沒留資料

不想開?
違停沒有舉證超過3分鐘, 不確定駕駛座狀態...
違規情況前、中、後, 車牌有一張不夠清楚...理由多得很

雖然舉發與否,理論上跟檢舉人資料正確性無關,
但還是建議不要留假資料,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疑慮。

有外洩疑慮,不想填那麼詳細的個資,建議可以使用EMAIL送件。
姓名可寫王先生,電話地址可以寫公司資料等等。
身分證號本來就不需要給。

不填個資跟明人暗人無關。
很多人不願意使用線上服務、網站註冊等等功能
是因為要保護自己的個資。
畢竟很多機構都曾經遭駭。


檢舉人真的有偽造證據、嚴重違法情形,電信警察還是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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