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han8850 wrote:
在台灣都市開車
要不違規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除非它的車會飛
不然一定找得到魔人違規的證據
只是大部分人沒那個閒功夫去找魔人開的車
魔人喜歡發布別人違規的影片
包含車牌
但是叫魔人公佈自己的車牌接受監督
就躲起來了
)
正解。10000分。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
潘舉自己曾經手案例,一名翁姓男子去年在高雄騎車與人擦撞,被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罰單,向高雄市交通局申訴被駁回;他親自觀看警方交付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只見白光一閃,看不出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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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貼的新聞文字很淺顯易懂,
法官勘驗檢舉畫面,只見 "白光一閃,看不出違規事實",
因此撤銷罰單. 原因很清楚,是承辦案件的這位單一警員失職,沒有詳查.
警察是人,全國幾萬名警察,光是台北市一年就有幾十萬件檢舉案,
100%完全不會出錯? 一但出錯,就是制度有問題,制度不合理?
退一步來說,這位庭長是否敢說全國沒有法官誤判,
如果有,就是司法制度有問題,必須改革?
以此案例告知警方,開立罰單必須認真檢視事證,確定有違規,再開立罰單.
而不能看都不看,單憑有人檢舉,就即刻開罰.
法官都已經具體舉例說明不合理處是部份警員處理檢舉案不夠周延與認真,
而不是否定整個檢舉制度.
還有,這位庭長並不是什麼位高權重的大法官,他所說的話只能代表他個人,僅僅只是他個人的看法.
他個人僅僅只能對他所審理的案件做決定.
只有判例可以影響全國法官,讓全國法官遵循.
而判例的形成,是輪不到這位行政法庭庭長這樣位階的法官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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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判例,係指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稱之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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