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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有人檢舉違規就開罰

MrRone wrote:
而且這個"人人都可以是風紀"還不用負舉證過程是否有瑕疵...(恕刪)


檢舉不是都要附上證明(照片 錄影檔)的嗎?

有誰檢舉是寫幾個字就立案的?! 警察也得根據證據來決定是否立案開單吧!

警方如果認為證據不充足或不明確應該以退案處理(也很多人檢舉被退案過)

我決定以後都直接停在小巷的車道上或消防栓前面了,其他人死活不是我應該操心的。

違規魔人表示:我只是停一下而已,怎麼會注意到消防栓? 明明就是標示有問題!

違規者動不動就提行政訴訟,難怪法官
直接修法,非重大不準亂提行政訴訟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怕到路肩終肩切不回來,那不會不要開路肩嗎

切不回來怪別人?
切不回來怪別人?
切不回來怪別人?

總歸一句,怕被檢舉就不要違規拼沒有檢舉達人在你後面

我也常遇到明明我就在違規人的車後面

還可以大喇喇的在我前面違規

這種擺明就是在拼後面的人不會檢舉或是沒行車記錄器呀

拼輸了收到罰單還在那鬼叫
青草膏 wrote:
檢舉這種東西,我早就講過,已變成報仇,出氣的管道,反正又不會被處罰,所以晚上不睡覺,直接拍整晚,不管對或錯,我就是要出氣
罰單回歸本質,是為了給作錯的人警惕反省的機會,避免更大的危險產生
但現在2小時開一次,連開30多張,這樣有危立法意義,你又不是跑給警察追,也不是重大通緝犯,也不是撞人跑掉,這比例原則差距太大了。


你又知道有多少人是在報仇,出氣了?
你有想過為什麼會有仇?為什麼會有氣?為什麼違規人還一直說沒影響他人,那仇跟氣是哪來的?

兩小時開一次是交通規則訂的,要說不合理也是交通規則不合理。
你可以提議修改交通規則,改成兩個月才能開一次。

fly48 wrote:
看吧!浮濫檢舉的弊...(恕刪)


違規沒被抓到就不罰,違法沒被抓到也不罰。那違規被抓到了要不要罰?

fly48 wrote:
看吧!浮濫檢舉的弊...(恕刪)


這從頭到尾就是廢話

人民沒有執法權

本來就不可能一檢舉就開罰

當然應該是由警員裁定不是嗎?

所以從頭到尾的問題根本就是

1.警察太忙

2.罰則太輕

跟檢舉甚麼關係?
台灣多幾個這種法官就自然滅亡了。
北醫華佗曾經跟南醫扁鶴說過:「怎麼辦,腦殘沒藥醫!」

青草膏 wrote:
檢舉這種東西,我早...(恕刪)


看到違規停車不是希望開罰單,是希望能將違規停車的車拖走,不要影響道路通行。
當然要審查,依職權盡調查義務
只要違規明確就可開罰

斷章取義...
意圖操控風向
有不實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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