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在最高速限下佔用內車道是合法的,但這就和駕駛人的道德觀、懂不懂的人情事故會不會做人有關了。開車在外,大家都是互相的,互相禮讓一下大家不是開的更順暢嗎?和樂而不為呢?何必仗著老子就是照著規定開在內車道,不讓就是不讓的老大心態開車?只會讓人覺的這駕駛人很沒品罷了!另外,也分享一下訊息給那些因為前車不讓道,就喜歡開遠燈射爆別人後照鏡的駕駛人看,您的行為已經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一、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合先敘明。二、如果該部車輛在行駛中貼近您的車輛,且有鳴按喇叭或使用遠光燈等迫使前車讓道之行為,即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此部分除可以透過行車紀錄器所採證之違規影像提出檢舉外,如未有裝設行車紀錄器等相關採證設備,建議您可以在安全不違規的情況下撥打本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2-29094111#9),由本局派遣線上警力前往攔查取締,以維護您的安全。三、另建議您務必留意使用車道之最低速限,內側車道係超車道,如車速過慢佔用內側車道容易造成後方車輛因速差過大引發追撞事故,依您所述之情形,後方車輛逼車行為故然已違反規定,惟如您於正常車流下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同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祝大家開車都能平安、順心
billlions wrote:其實很簡單最高速的定義:就是國道警察用國家標準檢定合格的儀器測到確定是最高速才算!那麼等警察確定測到是最高速後方可持續行駛在內車道,其餘均不是100%最高速,不管是表速、輪速、GPS速......都一樣!所以不是警車沒有國道警察認定,超完車通通回到中外線!就是這麼簡單! 完全說出我的心聲法規說:得以最高速線行駛內車道這裡的最高速限是以警察的測速槍為準所以不管你錶速50還是180,沒有被測速都不是最高速請維持正常內車道超車功能
只要符合時速,不龜速,內側為超車道的使用規則只是建議並沒有強制力反倒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和超速,比佔用內車道嚴重佔用內車道不會車禍,車禍的肇因也從來都不會寫上「因佔用內車道」只會寫未保持安全距離、不當變換車道、超速,這幾條。所以。請安心開內車道(前提是不要龜就好)
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我會我開在內線都維持表速124,行車記錄器GPS表速118~9,所以通常會超我車的幾乎都是超速飆車,又不是車上有孕婦趕著生小孩需要全程都開在120以上嗎?當然如果車少,我會開中線,內線就讓那些錢多不怕罰單的就去飆吧,還有一個情形就是我已經120了,但前面沒車後面確一票車,這情形我還是會讓出內線,真佩服那些當路隊長的臉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