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規時效消滅,不予舉發"...
不知"違規時效消滅"...究竟是多久?!
我稍稍Google了一下,搜到這篇:
【裁處權時效3-1:這麼久才收到交通罰單,沒有逾裁罰權時效嗎?】(075)
文中案例:
105年11月1日收到罰單
105年1月5日違規時間
為什麼違規時隔近一年還能開出罰單?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並無明文規定,依同條例第2 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即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應回歸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而為適用。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 、2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則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應為3 年期間
畫重點: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應回歸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
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是3年!
所以,舉發時效方面應為3年...
然而,該文章發表於2019年5月3日~
現在回歸行政罰法之裁處權這部份是否有更改,不得而知!!
可以確定的是,目前行政罰法第27條並無改變!!
然而本討論串為2017年...
不禁納悶,難道當年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
並沒有規定得回歸行政罰法之裁處權?!
否則怎會僅僅幾個月就以"違規時效消滅,不予舉發"結案?!
還是純粹承辦人員...瀆職?!
近期檢舉一件交通違規...
已過近2星期,案件仍在處理中!
不知會不會拖著拖著就......
"違規時效消滅,不予舉發"...
搜尋相關資訊時搜到這篇~
所以些許看法就在這篇發表了!
⚠ 騎機車很討厭莫名其妙被狗追著吠,甚至被狗咬!我不能打那些狗自保,因為那些狗有人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