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違規變換車道(驟然變換車道這樣被開單合理嗎?)

我的看法如下

既然他已準備突然切入,你也已經看到,
鳴喇叭同時,咱們應做減速的動作,保持自車安全。

對方危險行車,咱們避開危險。對方還有下回同樣的動作,搞不好
就要提早回老家去。

套一句常聽到的,開心出門,平安回家最好。

檢舉是為了警惕對方要小心開車,這次檢舉不成立,
搞不好下次對方連被檢舉的機會都喪失了

不是烏鴉嘴,而是危險開車害人又害己啊。
https://secure.mobiles.co.uk/images/black-lg-u8360.jpg
這種檢舉人就是高速公路塞車的罪魁禍首

車流量那麼大

硬是慢慢開

還和前車拖那麼長的距離

建議樓主申訴
現在就是白目檢舉一堆
離前車超遠,明明開的慢
看到樓主打燈,不想給人進來又故意留空間的就是要檢舉

檢舉並排停車,違停,是好事做功德
像這種就是故意,只要我爽我就丟檔案看看
自己喇叭按到爆炸,前車是沒有收音器無法舉證
要不然也可以檢舉開罰,順便也檢舉你逼車
不就是我爽我可以檢舉,我違規你能怎樣
希望這種人早晚也被人檢舉
這種檢舉竟會過,那在高速公路上不用開車了,檢舉達人可以改戰高速公路了,這種陷阱太好設了,呼叫台中潭子那位,罰得錢更多更有成就感,支持上訴
以下個人觀點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前車有打方向燈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前車有打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後方車輛的問題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這個指的應該是堵車排隊時吧...

玻璃心結案~

為什麼我遇到的都是只會複製貼上的國道警察~什麼"為免爭議以不舉發為宜"這種
賺著賣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
依法條... 成立. 如果樓主有臨時需煞車狀況發生.

一、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欲變換車道時,依據新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車速/2 = xx M)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之規定變換車道,違反前述規定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合先敘明。

二、 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之立法意旨,乃係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故車輛縱有顯示方向燈,但若「驟然」變換車道而未留合理之時間予前後車輛為適當之反應,即屬違規變換車道。

三、 若您行經國道發現類似違規行為,也可於違規行為終止日起算7日內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1.php)進行檢舉,本局將指派專人儘速為您處理。

話說換車道那台開車法也是會出事. 如果主線上來的車是巴士或大貨櫃. 一定被叭到死.
沒辦法..... 台灣人開車嘛~~~~~ 沒撞就好. 撞到再說

CloudJ wrote:
感謝大家的意見,敝人是被檢舉的前車
開單項目是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分享一下是哪兒的國道警察吧,這麼猛,哈哈

要不然最少提供一下違規地點吧,哈哈

和我這兒的國道警察根本就是天和地的差別,哦不,是天和海溝的差別


我這兒的國道警察哦,只要後車沒撞上,沒閃躲急煞,沒失控,基本上都不會開單啦,哈哈哈

所以想要檢舉的話,要記得配合演出,才能提高開單機率,哈哈
支持上訴 ,這樣都違規,我看路上沒幾台生還的
會被認定違規,主要應是方向燈打了之後不到1秒就切了(切太快). 這就好像有打跟沒打一樣,只是有打比較不會被檢舉.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