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欲變換車道時,依據新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車速/2 = xx M)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之規定變換車道,違反前述規定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合先敘明。
二、 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之立法意旨,乃係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故車輛縱有顯示方向燈,但若「驟然」變換車道而未留合理之時間予前後車輛為適當之反應,即屬違規變換車道。
三、 若您行經國道發現類似違規行為,也可於違規行為終止日起算7日內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1.php)進行檢舉,本局將指派專人儘速為您處理。
話說換車道那台開車法也是會出事. 如果主線上來的車是巴士或大貨櫃. 一定被叭到死.
沒辦法..... 台灣人開車嘛~~~~~ 沒撞就好. 撞到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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