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樵 wrote:
這點您誤會大,各類...(恕刪)
所以說到底就是挺複雜的,且有困難。
我前面就說了,警察不罰,百姓讓他紅。
普通的,我們不知道他是不是暫時有困難,比拿手冊的還不方便。
但蠻橫的,放到網路上讓他紅,相信會比罰單難受。
小樵 wrote:
這點您誤會大,各類法令只有主管機關才有調查、處分權;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比較特別,有自己的處罰程序,就是警察、主管機關都有舉發權,但會因為行為種類不同,而處分(裁罰)權也不同。更重要的是,該條例只處罰「道路範圍」內的違規,警察舉發(開紅單),如果是舉發汽(機車)的違規,會把紅單移監理或裁決機關裁罰,但行人道路障礙慢車是由警察舉發、裁罰。
再舉例,遊覽車、計程車違反運輸業相關法令時,這些車子也是在道路上行駛,但警察也無法舉發(開紅單)。
以停車場法而言,主管機關是交通局,就算向警察機關反映,如同上述,警察也是不能舉發(開紅單)的…,反而向交通局檢舉,交通局會發處分書(不是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