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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 刑事 民事 到底誰最大


t3629655 wrote:
不會很少吧!
二審會推翻一審判決我就遇過
一審時我認為會小勝保險公司代表,但法官判我全勝
二審時我以為應如一審時一樣,結果變小勝
打這場官司是自己研究結果有一點不是很確定,學習法律知識就要上法院實習
結果因一審的全勝最後有疑問的地方沒有問到。真可惜白白使去解惑幾會

但恐龍法官不多有些是經驗不足或案件多誤判,人都會miss
但現在很多是自我法律知識不足,就把判快結果不合我意就稱人家是恐龍


不要亂入啦

偶講的是交通事故的應注意未注意

偶查過新聞,不多,真的很少

一審應注意可注意未注意
二審才改為應注意不能注意

且根據內幕...也可能不是偶們所想的

恐龍??
您沒遇到恐龍當然可以置身事外
且恐龍可不是司法審才有
各環節都有

偶們嘴砲的都跟法律知識完全無關.. 要說法律只要法官說應注意未注意,絕對合法合理和邏輯啊
都這樣判就好啦..... 沒人再跟法官嘴法律知識的......

您太狀況外還是不要討論的好.....
路權 刑事 民事 到底誰最大??


不要說我開玩笑 , 其實都很小
最大的是法官, 法官認定事路權大, 就是路權大, 反之亦然

聰明萬用詞 wrote:
不要學那些沒有法學...(恕刪)


沒有那麼嚴重

廢掉重訂反而對大家都有保障

這條法的問題有兩個

1.針對應注意、已注意,但無法避免,絕對能有客觀的科學依據。而非法官看心情亂判

2.針對信賴保護原則的排除,針對法官因自己的情緒而濫判有明確、快速且足夠讓法官引以為戒的救濟管道

保證只要亂一陣子,三寶就會大幅度減少

簡單來說

你為什麼不敢闖平交道,因為撞死你免賠

你為什麼不敢去摸高壓電變電箱,電死你免賠,電不死你你還得賠



你為什麼敢闖紅燈,因為法官說,闖紅燈被撞死還可以留一筆遺產給家人,還免贈與稅

我們很遺憾,立法委員不會針對這些明顯有問題的法條去修法

立委就是選出來撈錢的

台式民主就是,我們是民,他們是主



hc01 wrote:
開車 騎車 都有路權, 但路權的佔比, 有比刑事, 民事的涵蓋權大嗎???


完全沒有。只要肇事,你要零肇責的機率非常非常低。你綠燈直行走好好的然後種種原因撞到違規的人或車,你基本上九成九有肇責,只是攤的比例而已,因為過失傷害沒在看路權的。

聰明萬用詞 wrote:
不要學那些沒有法學素養的人誤解刑法第14條的本意: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應+能+未 注意到中間有"能"了嗎?
如果沒有這條規定,等於所有犯罪都要有"故意"才能判刑
這樣大家開車可以完全不用注意別人死活,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大家"要注意",殺了人只要主張自己不是故意的就可以無罪了
魏應充也可以說:我不是故意的呀,法律又沒叫我"應注意",所以我只是"過失"做假油,不能判我刑
多花幾秒想想看,這條要是廢除,必亡國


誰說法律沒有規定大家「要注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裡面密密麻麻規範一大堆能說沒有規定食品生產商「要注意」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也是密密麻麻各種注意事項。

反過來說這條過失傷害不看前因後果是非對錯,只看當事人是否有能注意而未注意,所以才要劈頭就先挑明就算你不是故意(廢話如果是蓄意那就是一般的傷害或殺人未遂了),只要有人傷亡,你就幾乎有責任,因為車開在路上本來就是要留意四周(應注意),出了事你要能證明當下你無法注意(例如忽然從暗處死角衝出來的車輛反應不及),否則你就是未注意。

想也知道要證明這個超級難,之前有一個案例是苦主綠燈起步,一輛搶黃燈的腳踏車從右邊衝過來,右車剛好擋住苦主視野,等苦主看到腳踏車時要煞車已經來不及,最後被判過失傷害。


開車如果不僅要留意道路狀況還要不斷假設路口有闖紅燈搶黃燈的隨時準備被你撞,否則出事會被告過失傷害,那真的是會精神衰弱。

偶講的是交通事故的應注意未注意

偶查過新聞,不多,真的很少

一審應注意可注意未注意
二審才改為應注意不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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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提到指應注意未注意,自然看的人就會不懂你指的是特定項目
至於二審此項不會推翻一審的判決很正當啦 ,所以大部法官都判決都有理
車禍發生一方要 100%無過失極難,除非你直線狀態下被人從側後面撞


恐龍??
您沒遇到恐龍當然可以置身事外
且恐龍可不是司法審才有
各環節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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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恐龍是遇過了,自然是當庭跟他辯論校正指責'了

Tom_Deng wrote:
沒有那麼嚴重
廢掉重訂反而對大家都有保障

同意

Tom_Deng wrote:
這條法的問題有兩個
1.針對應注意、已注意,但無法避免,絕對能有客觀的科學依據。而非法官看心情亂判
2.針對信賴保護原則的排除,針對法官因自己的情緒而濫判有明確、快速且足夠讓法官引以為戒的救濟管道


像日本JR碰到跳軌臥軌事件是會跟家屬求償提告的,如果在台灣當然是反過來是家屬要台鐵賠,順便告司機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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