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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太頻繁 白目民代覺得應該遏止的是檢舉而不是違規

請問若不小心違規了,A路過拍照檢舉,過一會B路過拍照檢舉,N路過拍照檢舉,這樣會收到N張的罰單嗎?
騎車閃路邊違停的車不小心騎到禁行機車的車道,被好几個人同時拍到,也會收到很多張罰單嗎?
檢舉也是有規則的好嗎! 如果別人都拍到鐵證如山的照片,被開罰單還想要狡辯什麼,開單的是政府單位,市井小民是提供明確的事證,違規就是違規啊,這有什麼問題?

只差別是不是造成別人困擾讓他不爽去檢舉你而已,檢舉也要花一些時間填資料耶,而且又沒獎金,但是可以抒發不爽的心情
林桑(小林) wrote:
根本模糊焦點......

放權給民眾你們確定是正確????

你還不懂今天的改裝法.....你行車記錄器都可以罰

我今天在旁邊拍個照就可以挑你的堆毛病(我針對的是這個問題)

誰跟你扯併排停車那中明確的違規

1.改裝法不夠明確
2.又給民眾去檢舉


唉~~算了這島真的瘋了!!!自私只想到自己!!!


今天在法沒講清楚前....就給民眾亂抓!!!你覺得對喔???......(恕刪)


標準遊走法律邊緣的論調....

你乖乖守法還怕被檢舉??
得罪人??
安分守己做人幹嘛怕得罪人...
沒事找事專門檢舉你??


以前學生時代老是被抓改西裝褲,就說教官故意針對我,那個誰誰穿就都沒事
我同學回我: 奇怪為什麼我穿學校買的褲子從沒被教官攔過?

"唉~~算了這島真的瘋了!!!自私只想到自己!!!"
這句送還給你自己

真的很多人只想到自己,想要方便,想要順便,想要自己就是跟別人不一樣
然後其他人就要配合你,就要給你方便....
這個在現代叫什麼??
好像叫什麼寶的...

Paul5555 wrote:
請問若不小心違規了,A路過拍照檢舉,過一會B路過拍照檢舉,N路過拍照檢舉,這樣會收到N張的罰單嗎?
騎車閃路邊違停的車不小心騎到禁行機車的車道,被好几個人同時拍到,也會收到很多張罰單嗎?...(恕刪)


如果警察沒有先做比對(我猜是會),是有可能
但是.....當事人是可以申訴的
法規規定可以連續處罰,但都有規定一定時間內,幾個小時或一天,沒改善得連續處罰
當事人同一違規行為在同一時間內被不同人檢舉,你可以去申訴把罰單撤銷,一罪不能數罰
警方要臨檢
照相機要照相
都是得在前方立牌子告知
就算是拖吊車
按照規定也是得鳴喇叭告知要拖吊
(雖然目前大都忽略這個程序)

那麼
民眾要檢舉之前
是否也應該要向前車有表明檢舉之意
或者在自車上有(錄影監視檢舉中)等明顯標示
並在檢舉時同時出示
方可成立呢
若不然
則是否有"只許百姓放火不許州官點燈"的疑慮呢
jimmy1234530 wrote:
警方要臨檢
照相機要照相
都是得在前方立牌子告知
就算是拖吊車
按照規定也是得鳴喇叭告知要拖吊
(雖然目前大都忽略這個程序)

那麼
民眾要檢舉之前
是否也應該要向前車有表明檢舉之意
或者在自車上有(錄影監視檢舉中)等明顯標示
並在檢舉時同時出示
方可成立呢
若不然
則是否有"只許百姓放火不許州官點燈"的疑慮呢
)



這兩件都是因特殊有法源依據的

1.拍超速是有儀器去專門拍,至於為啥要立牌子,請看以下紅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2條
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2.拖吊車,你也請看紅字吧
違規停車移置(拖吊)法源依據及執行前是否應鳴笛或廣播3分鐘?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3項:「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85之3第1項規定略以:「第56條第3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56條第3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同條第5項規定:「前4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理,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二)故有關違規停車移置(拖吊)前是否須先鳴笛或廣播部分,依上揭規定由各該政府本於權責定之。



其他交通違規,警察看到可以直接攔你下來直接開單

難道你有看過,警察看到你闖紅燈

然後你可以主張你剛剛沒先通知我要開單,也沒立牌子

所以我可以闖紅燈沒問題?

主張成功請上PO來讓大家看看


難道我聽過南部說要出來開單,還會先廣播一下通知...這難道是真的

所以才會讓你有這樣的誤會?
違規案件從每年6萬增加到30萬件

我只想知道公務員有沒有缺人啊

哈哈哈
2小時內不會重複舉發,這幾天的新聞有民眾每2小時被舉發一次,收到了幾十張罰單!

我住台北市玉成公園這,在斑馬線上、消防栓前、無障礙設施前、紅磚道上,違停氾濫,因在新聞上看到有民眾因汽車違停,無法正常通行斑馬線及人行道,被撞的要長期復健,但違規的民眾十分無恥的沒有同理心!

但檢舉也不要太極端,有些低危險性的違規,大部份的人也不會那麼氣!檢舉也是浪費時間!

至於那種如 無障礙設施、路口斑馬線上、消防栓前都要違停的,檢舉或拖吊是應該的吧!而且會幹這些違規的人,比例非常高,也不會罰的很重啊!
現在的法規不清不楚
樓上很多自以為正義的檢舉魔人還洋洋得意

那天你就不要因為你的車子加裝了晴雨窗被檢舉
那時候再來覺得法規有問題

自己沒遇到不公平的事就在那得意洋洋幸災樂禍
當你遇到的時候不會有人同情你~~
shaulenlen wrote:
所以考駕照時你都沒學到紅線不能停車,併排不能停車是嗎?
那你駕照到底是怎麼來的?
自己都知道不對的事還在那硬凹
你要不要把駕照還給監理所算了


你看懂我意思再開炮吧!!!看到


mark0826 wrote:
標準遊走法律邊緣的...(恕刪)



mark0826 wrote:
如果警察沒有先做比對(我猜是會),是有可能
但是.....當事人是可以申訴的...(恕刪)


謝謝大家幹瞧指教

沒錯~~我沒被檢舉過!!
但我也沒檢舉過別人....

如你所說的"弄錯"+沒"比對清楚"這又該怎解釋?
事後申訴???

我的意思是不應該用民眾的設備當做唯一的事證!!!


別用那種"正義魔人"的心態"我乖乖的就沒事"了.....

很多討論是要說清楚的!!!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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