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橋小夜 wrote:
請問是哪一條說不用的?
法律寫得很清楚
行人穿越道一百公尺以內 禁止穿越道路 有經過雙黃線的不叫路口好嗎
妹妹橫越的道路距離斑馬線在一百公尺內 所以她"依法"要經過行人穿越道好嗎
我再貼一百遍 你也看不懂 ~ 如果你有駕照的話 建議自動放棄
北極光熊 wrote:
現在如果發生車禍時,第一先看路權。看影片依法規雙方都有路權。再看應注意而未注意(肇事責任比例),行人明顯沒有做到,駕駛也因轎車視線死角無法注意到行人而來不及反應。所以大部分責任在行人。但這案例機車責任不會是0。(罵XXX有時只是一時反應,畢竟如果機車自行摔倒或擦撞上旁邊轎車時倒楣的還是機車駕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