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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疑義

梨子爹 wrote:
這兩件事怎麼會混在...(恕刪)


你還在爆氣啊... 新人...
erc是你引言反對的那個人的ID...
我當然知道以執法單位的測速儀器為準....
你以為這議題吵幾年了啊,唉...
我此樓#10

順便給你看我一年前在看到此串國警局回覆前的結論,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在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當然即使以但書違背原則,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慢車應行使外側車道一樣,沒有對應罰則。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6,c1.php?Lang=zh-tw
一、 ..............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
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挖土機、逃生門、籃球場等等,
同為形容行為的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當然對看不進去+看不懂的人沒用,)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katana057 wrote:
法律授權的但書規則...(恕刪)

既然是法律要求遵守管制規則的,
而但書的內容又是管制規則的內容一環,
那,跟補充不補充有甚麼關係?

又如塞車時,不也打破超車道的超車用原則,以疏散車流為主,這些不都是規則訂出來的~

超出最高速限10公里不罰是寫在規則內的,這點有甚好爭議的?


Wind_Halbert wrote:
....閃遠燈視為逼車....(恕刪)

並不是閃燈就是逼車,還有其他要件的。
從頭到尾都圍繞在"最高速限"這幾個字討論,
那最高速限又是甚麼?
10KM的寬限值是否包含內?

再者,
假設該路段速限110KM/HR,
你真的有辦法"剛好"速度保持在110嗎?
有沒有可能是109.8呢?
那後面開109.9的不就被你擋住了?
再後面110的又被擋住了,
這樣後面就堵塞啦!

結論就是"不要佔用內車道,超完車就回中線"

看到小賢子 wrote:
既然是法律要求遵守管制規則的,
而但書的內容又是管制規則的內容一環,
那,跟補充不補充有甚麼關係?
超出最高速限10公里不罰是寫在規則內的,這點有甚好爭議的?


你忘了嗎?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你忘了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41516&p=4#31

yshumail wrote:
從頭到尾都圍繞在'...(恕刪)

難道你不會開111喔~
合法用路的車要是能取締,早就一堆內線車被取締了!

katana057 wrote:
你忘了嗎? 行政程...(恕刪)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你忘了嗎…是經立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要求遵守管制規則的~能不遵守嗎?
QQJOSEQQ wrote:
內車道為超車道這定義本來就有很大的爭議,如我開內車道行駛最高速限,但後面有車超速指明要超車,禮讓他超車這樣後方車超速是合理的嗎?這樣不會被舉發超速嗎?所以內車道超速沒關係?
我覺得應該是要限制每個車道的最低速限才是,不然大家都認為內車道是超車道所以可以 衝~衝~衝~...(恕刪)


只要記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一點就好了
有人要超就讓他超,被舉發也是人家的事,有沒有超速也是要高速公路警察測的算數,少一台車在高速公路會順暢一點
看到小賢子 wrote: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你忘了嗎…是經立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要求遵守管制規則的~能不遵守嗎?


你忘了嗎?
但書規則(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這個你不是也看過不下十次嗎?

第二段就丟此樓連結給你囉,
你連看都不看,
你還是一樣呢!!!

katana057 wrote:
你還在爆氣啊... 新人...
erc是你引言反對的那個人的ID...
我當然知道以執法單位的測速儀器為準....
你以為這議題吵幾年了啊,唉...
我此樓#10

順便給你看我一年前在看到此串國警局回覆前的結論,

爆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冷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我沒有爆氣啊,老人

只是覺得對你的發言很無言而已,

erc是我引言反對的那個ID我知道啊~然後呢?

法規本來就是最高速限有向上10公里寬限值不罰,最多勸導

他真的要在最高速限110的路段內側定速111~119,你也無法奈他何

但他如果定在119還是有可能因為誤差而被開單,如此而已。(你當初回文不也糾結在GPS+1~9)

即便你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但最開頭就把內側車到定義為超車道了啊!

你這樣講一圈還不是回到源頭

我們也只能跟他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超車行為不要開內側,超完車請離開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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