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子爹 wrote:
這兩件事怎麼會混在...(恕刪)
你還在爆氣啊... 新人...
erc是你引言反對的那個人的ID...
我當然知道以執法單位的測速儀器為準....
你以為這議題吵幾年了啊,唉...
我此樓#10
順便給你看我一年前在看到此串國警局回覆前的結論,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在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當然即使以但書違背原則,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慢車應行使外側車道一樣,沒有對應罰則。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6,c1.php?Lang=zh-tw
一、 ..............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挖土機、逃生門、籃球場等等,同為形容行為的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當然對看不進去+看不懂的人沒用,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