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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機車錯比較大 ~

女學生被撞講難聽點是自找的
交通安全很重要的原則
不確定的狀況就是要 "慢"

(路邊開車門也是一樣)

1.女學生不確定前方車況 還快速要通過
2.機車不確定前方狀況 也是快速要通過

對照 先下車 的這位男學生
他就有做到這點 (慢+停+看)

(感覺上就是等著看好戲)


行人穿越視線死角不查看就是一件自殺的行為!

這次是機車撞過來兩敗俱傷,

要是一部砂石車, 那就面目具非了.....

cinnamon coffee wrote:
在01,永遠沒人回答得出來汽機車經過有綠燈號誌的斑馬線,憑哪一條法律條文要減速!因為根本就沒這條法律條文!

如果行人踩上紅綠燈就天下無敵,那麼你又把旁邊的紅綠燈、小綠人的絕對性當成了什麼?當它是閃好玩的霓虹燈而已嗎?!...(恕刪)


有夠無知.還叫這麼大聲
jack0101 wrote:
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henry999 wrote: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等規定,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減速慢行,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請問上述法規是何時的法規?確定現在的法規是這樣寫的嗎?
不想打臉,但法規不要亂解讀,網路很方便自己可以去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richard_huangtw wrote:
有夠無知.還叫這麼...(恕刪)

在指責別人時,別忘了,有三隻指頭是指著自己的。

ufo000 wrote:
請問上述法規是何時...(恕刪)


看不懂你的點. 他說"憑哪一條法律條文要減速", 您列出的法條都是支持他的論點嗎??
台灣何不規定跟美國一樣, 訂立 校車條款?!

其中, 像下圖, 學生要準備下車前, 司機側方的 STOP 牌子伸出, 前後方其他車輛一律禁止通過......

行人在斑馬線線上是帝王條款, 沒什麼好爭議的
至於女學生是在斑馬線邊緣, 其實都會用廣義來認定的
機車在人行道本來就該減速慢行, 這沒什麼好爭的, 你可以看到那台機車有減速嗎?? 完全沒有吧!!
cinnamon coffee wrote:
在01,永遠沒人回答得出來汽機車經過有綠燈號誌的斑馬線,憑哪一條法律條文要減速!因為根本就沒這條法律條文!



還來?就是鄉民口中的帝王條款,你可以不減速,只會賠168萬9千元而已。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c.0110 wrote:
還來?就是鄉民口中...(恕刪)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人是突然衝出來的 除非你有先知能力知道會有人跑出來
還有汽車 包括機車嗎?
偶再告訴你一次
行人闖紅燈叫做違規
但是他違規不代表你可以去撞他
汽機車是帶有動力的機械
別以為你跨上機車坐上汽車你就天下無敵
注意路上的動態是駕駛動力機械之人的責任
紅綠燈與斑馬線只是約定俗成的規範
並不是法律
行人違規只有警察有權力開他罰單
不是表示他違規妳可以撞他
不過話雖如此
我在路上走路還是會注意是否有智障靠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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