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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交流道路肩開放卻被迫違規--4/3 Update and Ending

還有一個選擇
就是打死不去碰路肩
我就是這種人
我相信版上也有很多這種人
國道本來就很多爭議
拿內線來說
時速98長期行駛內線被警察測到
警察可以開單
也可以不開單
像我就是 除了超車之外 完全不會去碰內線
就不會遇到這種問題
國道如果大塞車
我絕對 100%不可能是在內線那一道
因為我如果決定要使用內線
就有100%的把握超完車後回到中線

A辣愛怕跑 wrote:
還有一個選擇
就是打死不去碰路肩
我就是這種人
我相信版上也有很多這種人...(恕刪)


國道經驗超過15年
沒走過路肩
我也是沒開過路肩;幸好沒開過,不然我可能也會被開這種單
兩張罰單請立委?
高工局乾脆關閉開放路肩好了
根本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等等會不會換國道警察被叫去罰站?
筷子少一支 wrote:
Hi all小弟剛浮...(恕刪)

是高公局不是高工局
我也中一張,幾乎每台車都是這樣走. 你離開路肩他可以檢舉你切換到外線道.
行駛路肩切換解釋文如下
K 君您好:

您於105年10月13日於本局民意論壇首長申訴信箱,詢及「限出口小型車開放路肩行駛疑義」一案,經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新修正之「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告示牌指示,於開放路肩路段欲駛離出口之車輛得提早離開主線行駛路肩,除路肩有故障車輛或散落物等事件致無法續行路肩外,應繼續行駛路肩銜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如再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行駛,應依高管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二、開放路肩行駛,路肩即屬專用車道之一,如前方發現故障車、事故車得允許行駛路肩車輛有變換車道行為於超越前車後駛回路肩續行下匝道,惟該變換車道行為仍須遵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範,先予敘明。

三、如無上述情形任意行駛路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違規行駛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至於如何檢舉上述行為,只要未符合上述要件,即可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動態違規車輛行為原始採證影片進行檢舉,惟影片應顯示日期及時間,並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

五、以上資訊供您參考,如果您還有疑問,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正黃秋峰連絡,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我會去新竹監理站申訴,開放路肩可以行駛到下交流道為止.

新竹到竹北每天7-10點左轉到台元科技園區的檢舉人看我們要到高鐵區的人右轉就要檢舉

我看過上班時間一分鐘至少有20臺車這樣開,原始設計應該是讓車輛分流不是塞在交流道上
----- ----左轉台元
------------------右轉高鐵特區




另外一個辦法應該是逼迫檢舉人出面協調,只要檢舉人不出面就會被撤銷

全文如下
檢舉人常不願出庭 罰單往往被撤銷

員警說,民眾對於罰單有疑慮,可向法院提出交通裁決,檢舉人就必須提出「證據」讓法官勘驗,以釐清檢舉照片的真偽。
但法官說,被檢舉人提出訴訟,開庭時,檢舉人卻經常不願出庭作證,導致罰單因無明確證據,最終被撤銷。
法官舉例,曾有廖姓男子於102年5月6日上午7時40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約90公里處,被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拍下行駛右側路肩而遭舉發,警方開出4000元罰單;但廖姓男子指畫面沒有時間、日期,無法證明他「當時」行駛路肩,因此提起訴訟。
法官表示,員警與檢舉人聯繫,檢舉人說與廖男無冤無仇,必要時會出庭作證;但開庭時,檢舉人反悔不願到庭,因此,照片僅能顯示廖男於「不詳時間」內曾有違規行為,但是否於7時40分違規,則不明確。因為有違行政程序法,撤銷罰單。

筷子少一支 wrote:
Hi all感謝各...(恕刪)


這路段我常開,完全同意你的論點,
路肩應該開放到下閘道口才合理,
都塞車了怎麼切的回去...
請問樓主,

方便貼一下照片看一下嗎?

想知道當下是怎麼樣的情況.

你的情況是像下面影片的前車車主嗎?

可以跟新竹縣立委林為洲反映,他有FB。我也覺得路肩通行終點終點應該往後延伸。
基本上,這罰單如果成立,每天上下班,新竹交流道、竹北交流道或是其他路肩開放路段應該就一堆罰單,或是常有事故。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158185770&fref=ts
北醫華佗曾經跟南醫扁鶴說過:「怎麼辦,腦殘沒藥醫!」
原來大家最近都收到, 這樣可申訴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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