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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車禍法院之路分享


grgr2222 wrote:
事發是在104年1月2日中午騎著機車載老婆去吃飯的路上
行經一個路口, 雙向皆兩車道
我騎乘外車道直行, 當時旁邊的內車道滿載, 皆為等待左轉的車輛
經過路口時, 內車道左前方正好是一台Q7, 隔熱紙又貼很黑的那種
突然從Q7的車頭前面竄出一台老bmw直接撞到我後座老婆的左腳
我在完全沒有時間反應煞車的情況下, 人車倒地, 萬慶是我車速不快
當下由我報警+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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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一個我方直行, 對方對向車未禮讓直行車直接左轉造成車禍的事故
初判表上面寫
我方行經路口時應注意而未注意
對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

我方情況
一人 手臂手肘挫傷淤清發炎, 治療+復健約3個月
一人 左腳大面積挫傷, 左腳後十字韌帶斷裂, 開刀治療, 事發後半年內無法工作, 總治療時間約10個月
機車, 眼鏡, 長褲 等財損

對方情況
人沒事, 引擎蓋凹陷, 前保桿受損

雙方皆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在車禍後對方毫不關心, 完全沒有一通電話, 一切只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對方明台保險公司有打電話及傳訊息告知我們
說等醫療及機車維修一切差不多告一個段落後, 可與他聯絡談和解
也有特別提醒醫療要有診斷證明及收據
其他財物維修需有維修前的照片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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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 我拿著證據去明台中壢分公司談和解
提出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薪資證明,財產證明等等, 要求40萬和解
對方算了一堆後只願意賠10幾萬, 確切金額忘記了
和解失敗, 說要上報給主管, 再約第二次和解

104年6月, 在明台中壢分公司第二次與保險公司和解
業務說主管表示最高20萬和解
和解失敗, 當月帶著診斷證明去事件發生地的交通隊, 請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

104年7月, 事件發生地的調解委員會通知調解
調解當日, 我仍然要求40萬和解, 保險公司仍然只肯出20萬, 當事人不肯出錢,
調解失敗, 調解委員會將本案件送刑事檢查庭

104年8月, 第一次檢查庭開庭
雙方陳述事發經過
但基本上就是檢察官問我們答
檢察官請我們去拍攝事發地點路口的照片
然後將本案送行車鑑定委員會

104年9月, 行車鑑定會開庭
就有一群委員坐在那邊
然後雙方陳述當時事情的經過
委員也會提問

104年10月, 收到行車鑑定委員會的肇事責任分析書
內容總結對方為主要肇事者, 我方則為此要肇事者
並沒有肇事責任比例這種東西

104年11月, 第二次檢查庭開庭
沒什麼內容, 檢察官說幾句話就結束了

#檢查庭的心得是
檢察官問什麼, 你答什麼
不要講不相關的
更不要亂講, 檢察官會當庭打臉
就是不要讓檢察官不開心就對了

104年12月, 收到起訴書
當月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送至法院

105年1月, 刑事調解庭+第一次刑事庭
當日先去刑事調解庭, 有法院的調解員幫忙調解
調解後我們願意38萬和解, 保險公司一樣20萬, 肇事方願意出5萬
調解失敗->立馬轉去刑事庭
當庭法官質詢被告後結束

105年3月, 第二次刑事庭
法官質詢原告
基本上也是法官問我們答
然後叫我們去領交通費, 回家等判決

#刑事庭的心得同檢查庭
千萬不要亂講話阿
法官都超凶的

105年6月, 收到判決書
對方被判50天的刑責
得易科罰金
一個字 爽
但其實我覺得可以再判重一點的

105年7月, 收民事部份轉至民事庭通知書

105年10月, 民事調解庭+書記官確認起訴
民事調解庭, 明台一樣出20萬, 調解失敗
書記官會檢查原告的民事告訴狀
若有問題會打你槍, 叫你重寫一份再寄過去
確認起訴後要繳交1500裁判費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網路上有很多分享
其內文分類的越清楚越好
例如我的case有A跟B兩位原告
寫同一份告訴狀, 總金額為A+B, 但求償細項必須分開寫
如:
(一)原告A求償
1.醫療費用 2.財物損失 3.精神求償 4.原告A合計求償金額
(二)原告B求償
1.醫療費用 2.因醫療產生之交通費 3.不能工作之損失 4.未來回診之醫療費
5.未來回診產生之交通費 6.未來回診產生之工作損失 7.除疤美容費
8.精神求償 9.財物損失 10.原告B合計求償金額
(三)原告A+B合計求償金額

105年12月, 第一次民事庭
對方保險公司業務員出庭, 我以為是律師, 結果不是
結果該業務似乎沒有很熟悉法院流程
也沒有準備答辯狀
法官從訴訟狀上面的(一)1..2..3 以此類推的往下問
他根本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結果還沒問完就被法官請回去
叫他們下次準備好再來
另外財物損失求償, 兩位原告個別需繳交1000

106年1月, 第二次民事庭
對方保險業務員遲到無法出庭
被告自己上去被法官質詢
同樣沒有準備答辯狀
最後法官會問雙方是否有要補充的
我方有補充 (二)之7 因為老婆懷孕無法去做除芭美容, 請法官心證判決

106年2月, 收到判決書
對方被判賠約34萬
其中 (二)4,5,6,7 因沒有收據 而被駁回
其餘皆有證據獲准
精神賠償則是 我2萬, 我老婆15萬

105年3月, 保險公司與我聯絡
填寫文件後, 我方獲得理賠金(同判決書)及相關利息

本次車禍法院之路結束
分享給大家參考

其實滿訝異的, 我還以為保險公司都會上訴
結果沒有
然後我到目前都還沒收到判決確定書

再來就是保險很重要
法律應該規定第三人責任險應該列為必保項目才對


辛苦你了~~~
感謝分享
感謝分享心得,受用無窮,奉上五分
我上個月也有車禍,下個月要開調解會
我會好好參考您的心得,作為調解會的準備
非常~非常~非常好的文章
感謝你耐心的打字 + 幾乎沒有情緒化字眼+有條理地敘述
這是一篇非常好的處理文
建議各位備份下來當作未來遇到車禍+遇到很皮的保險公司時的SOP

其實肇事方有買第三人責任險就有基本的良知 . 當然能不肇事是最好
我遇到車禍第一句話一定是問 . 有沒有買保險?

在國外出任何車禍不要說打電話問候+到醫院探視
基本上在車禍現場很多是不下車的 .
甚至從頭到尾兩個人一句話都不曾說過
出事後當下坐在車上除了報警外下一通就是打給律師
之後一切都是交給律師+保險公司去處理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我也有疑問...
以對方的角度來說,他當然認為我有付錢給保險公司了,理賠額度也在保額範圍內,難道不能主張要求保險公司在合理範圍內負起理賠的責任嗎?
當然保險公司也是會視他們內部分析的比例去理賠,但以樓主這案例來說,說對方有7成的責任,很像也還合理... 搞不好保險公司談和解時願意賠到30萬,就能談成了。 結果保險公司只願意賠20萬,和解不成,最後漫漫長路後反而自己的客人還得承擔過失傷害的前科和罰緩... 難道這案例中保險當事人不能提出更多主張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感謝分享
讓我最近幫我爸跑法院比較有底 接下來會是怎樣的程序

結論是:
版主花了兩年時間堅持要40萬元賠償金,結果花了兩年時間法院到最後才判34萬元。
換個角度想,這兩年的<時間成本及機會成本>少說超過20萬元,說真的這樣並沒有比較划算…

再者,樓主很幸運丫,對方有保明台產物,所以法院判決完後可以很快獲得理賠金,如果對方沒有保險,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小小心得希望對您有幫助

grgr2222 wrote:
事發是在104年1...(恕刪)


感謝分享經驗
很有用的資料,謝樓主分享!

我之前追撞前車,
新安東京有10萬額度的財損賠對方,(我保的很少我知道...)
對方原廠一開始估價六萬多,
新安東京去殺價剩四萬多,
但是新安東京跟我說他們不會全賠,
如果對方要走法院,他們再代我出庭,
...

然後我說,剩下的我出!
之後新安東京才又說,如果我要出差額,那他們願意全賠四萬多(WHY???)
然後最後我出了對方的代步計程車費幾千元這樣...
我也不是很懂保險公司的邏輯
其實對方在刑事庭願意拿五萬,大概是在這個階段時法官已經有暗示刑度了

判50天可易科,一般一天就是易科1000,剛好五萬

意思是在這個階段時,被告已經心裡有數大概就是判50天。所以這五萬是拿定了,掏出來看原告(樓主)要不要拿,但這被告也算是很懂法了,刑事調解庭以前一毛都不拿,就是要賭樓主懶得提告,接受保險開的條件。

等樓主確定告上刑事後,才照著會被判的刑度易科罰金願意給樓主。

只能說對方的保險公司太爛。保險公司其實有足夠的法務部門判斷最後民事會被判的金額在哪

樓主要求40萬,被告願意拿五萬,等於保險補35萬。結果保險硬要賭到最後法院判決,多吐三萬出來


不過這也看出臺灣對過失傷害,尤其是車禍事故加害人是多輕判。造成被害人多少痛苦跟時間的浪費,最後判50天....

grgr2222 wrote:
事發是在104年1...(恕刪)


敘述簡單明瞭

必推一個

雖然麻煩

但是遇到這種就是要跟他耗


很多人就是嫌麻煩然後放任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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