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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建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提出申訴
檢舉日在2/15,我3/21才收到,影像紀錄早就被蓋掉
建議你可用這條說明該舉發車輛停在路中不走,致使後方車輛繞路而行,因舉發時間過久,致舉證資料(影像紀錄)遭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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