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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ddd11193 wrote:
請看修法歷史。如圖。
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修法歷史可查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入口網站


1.修法的原因,千百種,有軟硬體問題,也有人之為本之認知問題,並無絕對。

2.而我所強調的是:就這裡討論的議點。已頒佈作法,並無自相矛盾違背之處。內線為超車道,超車後,可駛離或不駛離。不駛離,即須符合第二條件:以最高速限行駛之,違者受罰。就這麼簡單。


SHCC wrote:
可駛離或不駛離。(恕刪)


目前一派認為要駛離,一派認為不用......

所以法律越清楚越好...

這是看了論壇才知道原來想法千奇百怪,所以才想提修法。

發在這裡,把討論的事情縮小,看看還會不會有其他想法出現


謝謝回覆!
ddd11193 wrote:
目前一派認為要駛離,一派認為不用......
所以法律越清楚越好...

可是主管機關是不用駛離派的耶
解釋已經很清楚了還有哪邊須要修法呢

如果每條法律都需要寫的跟解釋一樣清楚的話
會變很厚一本耶
曉得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允許小型車在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情況下
持續使用內側車道
屬於例外允許
...(恕刪)

法規當然沒有牴觸 , 不是高管規則8-1-3牴觸處罰條例33,
是錯誤的解釋(行政命令)牴觸高管規則8-1-3(法規命令), 也牴觸處罰條例33!(法律)!

1.法規沒有持續!(但書限縮解釋!)不能加字! 速限在此是會變動的! 也無法持續 !
依據高管規則6 : 110km須保持55m車距;若有55m車距,則適用 高管規則8-1-3但書
若無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則違反高管規則6 ,此時不適用高管規則8-1-3但書, 而是適用高管規則5(原速限60-110km)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車流, FFS=110km/h), 以車距判定, 1km內擠入16台車以上,即無55m車距, 堵塞了(進入S同步流)!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都是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這是民國94年前的舊法規, 不能以舊法規的邏輯來解釋現行法規?現行法規改了!要加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2.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持續"』是擴張出來的, 原法規沒有!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 是倒推/類推出來的 原法規是 ○○狀況下(條件)→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效果)(不能倒果為因!)
『最高速限』(主管機關設立速限標誌上的數字) - 變身 → 自訂(儀表所指示的數字) ? 這是未限縮+類推+擴大解釋
變更『速限』(法規授權主管機關之職權) - 變身 → 用路人自行認定儀錶之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3.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能倒推解釋! 不能擴張解釋!
完全弄錯法規
法規明明是 "速限" , 是變換速限! 是可變速限!
速限沒有寬限值, "標誌"上寫多少就是多少, 有寬限的是車速!速度!
(高管規則5)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變換速限 → (高管規則 8-1-3但書)的最高速限(單一速限)
完全沒有 "保持最高速(車速)就能不離開內側車道" 的含義
若以符合速限 110km ,法規給予 110km行駛的路權, 就是前後長55m , 超出55m範圍同樣是喪失路權!

4. 完全弄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時空
為何走錯方向? 都一直往"車速""速度" 那個坑跳?
"速限標誌"上的數字,才稱為"速限"(不是駕駛儀錶上的車速)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不是反過來要求路權 ??

內側車道上圖紅線的這個階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跨行車道及中/外車道,速限是橘色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上圖紅線),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上圖橘線),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上圖橘線)"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
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做為跨行於內/中車道", "變換車道侵入內側車道" 的理由
時間和空間都不對!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的意思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時空包含有紅線(但書))
不是依據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最高速限110(上圖紅線)只是本文速限規定的一部份(80-110超車)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違反路權的違規, 不是 33-2 致堵塞的違規 !)


5.排除的是速限! 不是超車道! 此但書是部份排除, 排除的是 80-99km 的速限!
但書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原則法"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6.依法律位階, 不能以法規命令去推翻法律『處罰條例第 33 條:內車道應為超車道"』,8-1-3 只是換速限, 根本沒推翻超車道意思! 解釋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會發生併駛?及前方無車可超? 此時,內側車道是行車道,不是超車道! 牴觸『處罰條例33條: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是設定車道路權
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高管規則6,8,11),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內的中線車。
不能主張對路權範圍之外的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條件為超車!超車者擁有路權)
法規授權,給予超車的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法規所劃出的這個車道的左右範圍之內行駛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縱合以上,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為該車獨享, ((高管規則6,8,11)
此種寫法是劃出一段"路權前後左右範圍",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法規"劃定的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不能主張持續行駛(依法無據),必須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如圖, 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皆可超車(不限於1台車)
速限100km路段,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無路權衝突!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法規劃出這前後左右範圍,可以在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是喪失路權
所以本來就有暫時的意思, 超完就離開,也就是經常在國外看到內側車道"淨空"
不是沒有車,是超完都離開了
車距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車速改變! 離開,補滿右/外車道, 就會拉開車距
車速80km是40m, 不是永遠55m

依據路權,離開被超車的路權範圍, 就不是侵犯路權, 就不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如圖, 是離開被超車(中線車)的安全車距 , 不是超車(內車道車)的安全車距
被超車(中線車)的車速80-110km/2= 40-55m
由不再超車喪失路權開始算, 到脫離中線車安全車距的長度, 就是"中線車安全車距"

不再超車, 喪失路權

請依據法規
法規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違反則有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即已違規! 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即已違法!
個人認為法規沒甚麼問題
是某解釋的文有問題

"已達最高速者不構成堵塞"這光就字面上字義當然沒問題
但在現實中有很多人會自以為是最高速並無限上綱
擴大類比認為"自己在任何實際個案上就是最高"
該解釋被人利用甚至被斷章曲解
它應該補充"最高速之定義為何?"才較完全
也就是應該說"最高速於否由執法單位做個案實際認定"

這就如問法官"若純屬正當防衛會不會觸犯殺人罪?"
題目已經限定行為是"正當防衛"自然不會有故意殺人等問題
那它當然說不會
問題是那不等於每個人有類似行為都是正當防衛就沒有殺人問題
題目是有範圍有針對性限縮解釋
但在某些有心人眼中就會故意曲解擴大某點去類比自身也是如此
這是人的問題不是法規問題
miamivice wrote:
但在現實中有很多人會自以為是最高速並無限上綱
擴大類比認為"自己在任何實際個案上就是最高"

這就是駕駛人自己的問題了 自以為到速限 實際上沒有 屬於違規
我相信這邊沒有人要幫這種違規說話

miamivice wrote:
該解釋被人利用甚至被斷章曲解
它應該補充"最高速之定義為何?"才較完全
也就是應該說"最高速於否由執法單位做個案實際認定"

最高速本來就是由執法單位的儀器認定 這應該沒啥爭議

至於「斷章取義、曲解法規」
應該是那些堅持法規是「超車道僅供超車」的人比較有此現象
miamivice wrote:
個人認為法規沒甚麼...(恕刪)

我是覺得有問題的....
車輛速率記顯示值必須大於實際值,這是交通部對車廠的規定
"已達最高速者不構成堵塞"就車輛允許誤差就會產生堵塞機率

前車速率記誤差+9%,後車速率記+2%且皆依速率記達最高速行駛同車道
(速限100,前車實際值92,後車98,兩車皆依速率記100最高速行駛同車道)
前車依規定最高速但還是堵到後車的最高速....誰對誰錯???
咪芮哆 wrote:
我是覺得有問題的....(恕刪)


本質上並沒有對錯問題
因為這本來就是兩個不同問題
是混淆的人別有目的

一個是在問"法規"條件範圍前提都是被限縮
也就是在某單一情況建立已知自身合法這"絕對"前提下之解釋
而你談到的是在現實情況下有者各種變數跟前提
包括自身與對方合不合法未知情況下所衍生的不一樣問題
這本來就不能用單一情況答案去類比所有情況都是相同解釋

有攬趴是你老爸
但不等於有攬趴都是你老爸或是有攬趴的都是某人老爸
是解釋的人出了"問題"無限上綱跟不當類比
而這"問題"有時是來自無知鑽牛角有時是故意逃避而扭曲
台灣會亂就是因為有些人常常巧言令色選用利己當唯一標準
卻無視那些標準根本就不適合當成公眾標準
將不是問題的問題硬製造成為問題
陳阿瓜~ wrote:
這就是駕駛人自己的問題了 自以為到速限 實際上沒有 屬於違規
我相信這邊沒有人要幫這種違規說話


這不用著你相信它也不用人家幫
鑽牛角跟不明究理及自身就是如此行事之人
這些人會"維護"自身利益去發聲
他們的特性就是主觀與自私要大眾成就自己的方便
因此你會看到有很多有此主張之人
無視法條中超車道原則跳過重點只取最高速行駛這段
提出車速這前提旁人是沒辦法檢驗的自己說了算
而在這實務中你也會看到龜車都辯稱自己的"車速"是合法
很明顯知道這是拿"自身車速"當成唯一標準
這也就是他們將法條某句當成利己藉口之用意
連取締時的標準它們都無視只拿自己車速錶當藉口...
所以這不是幫不幫問題而是生命自會找尋出路
不管這是不是行為理由因它要的是能脫罪藉口就好
實際上是不是可以?能代表什麼?它們一點都不在意
跟這種預設答案將自身車速當成絕對標準不理性之人
你是想能討論些甚麼正常結果?
沒有合法他就會找合理或合情當藉口永遠找下去

陳阿瓜~ wrote:
最高速本來就是由執法單位的儀器認定 這應該沒啥爭議
至於「斷章取義、曲解法規」
應該是那些堅持法規是「超車道僅供超車」的人比較有此現象


用於個人主張是可以的
但要就法條來論個人偏向是功能優先再兼開放行車
因為那是白紙黑字
而實際上情況是有很多人上述人等會用自以為聰明方式去找適合的解釋
個人會認為那跟支持哪派並無直接相關
較有關聯的是發言的"心態"
因為這些人心態容易因為"個人目的"這原因改變其價值觀與適用標準
這不是你用單一行為這果就能去解釋切割劃分
也就是堅持超速專用跟龜車專用其實都是同類
而這些人本來就會混在人群中將問題混淆
因為他們的目的本來就不是為公益而是自己

至於因為別的原因而支持那邊
個人不太在意只要能"言之在理"既可
這是自由意志下民主應該具備的基本涵養
可以因個人主觀與立場反對或贊成
但不能因為利己就混淆顛倒無屬性之客觀共識與標準
在此會提出這點只是單純就主題對事而言
法規中並沒有某些人提出的問題哪就沒有
會發生的問題是在於人
而這例會提是剛好能解釋這情況拿雞毛當成自己大帥令箭
跟站在左邊右邊無關
大家都不要超車啦
看看怎麼最高速限
求解


絕對速度制,才沒人性呢
這誰要往右阿


超車專用道公平多了
想一直超車
就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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