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d11193 wrote:
請看修法歷史。如圖。
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修法歷史可查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入口網站
1.修法的原因,千百種,有軟硬體問題,也有人之為本之認知問題,並無絕對。
2.而我所強調的是:就這裡討論的議點。已頒佈作法,並無自相矛盾違背之處。內線為超車道,超車後,可駛離或不駛離。不駛離,即須符合第二條件:以最高速限行駛之,違者受罰。就這麼簡單。
曉得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允許小型車在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情況下
持續使用內側車道
屬於例外允許
...(恕刪)
咪芮哆 wrote:
我是覺得有問題的....(恕刪)
陳阿瓜~ wrote:
這就是駕駛人自己的問題了 自以為到速限 實際上沒有 屬於違規
我相信這邊沒有人要幫這種違規說話
陳阿瓜~ wrote:
最高速本來就是由執法單位的儀器認定 這應該沒啥爭議
至於「斷章取義、曲解法規」
應該是那些堅持法規是「超車道僅供超車」的人比較有此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