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是刑法14條,是應...(恕刪) 這的確是鬼條款這個能注意的定義並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法官認定你可以時間暫停而你沒有你就有罪也就是 檢察官認為你可以時間暫停而你做不到你就會被起訴
以本人多年前的車禍為例因為對方未依規定行走人行穿越道又未注意左側號誌導致我機車來不及煞車撞上對方受傷住院,小弟也右腳受傷必須請假療傷最後雖然道路交通判定我無過失!但因為對方受傷住院我有道義責任負擔醫療,然後我受傷請假要自己"塗牛屎"~全世界只有台灣鬼島法律會這樣判!所以我體會當事人的心情~只是有沒有像我一樣還要付鳥道義責任!這跟殺人犯被法律保障一樣,受害者就是雖小~然後這些廢物立委搶著當交通委員又像瞎子一樣無視!守法人永遠都是吃虧~
這個檢察官超讚+1____________________瞎的判例不勝枚舉一個朋友好好的開在車道上被一部車從右後方撞上之後他失控撞到旁邊的機車檢察官起訴他理由時被後車撞擊後未能妥善操控車輛看到起訴書時還真想開車撞那個檢察官的車子路上是有幾個人開車能夠時時刻刻堤防後面被撞?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項以小弟粗淺的認知應該是1、道安條例94條是規定駕駛人的注意義務2、有了注意義務後,至於能不能注意,還是要依現場情況判斷駕駛人有無預見可能性3、前兩項都是成立的,最後才能決定駕駛人是否有未注意而成立刑事過失責任這只是一個判斷準則,而內容更較文字複雜許多,所以鬼的是用的人不是條文...
hockeygene wrote:支持,先不管大重或普重,都是肉包鐵如果重機摔車人飛過來我前面或側面壓過去,受傷或死亡,我無責,那我就支持重機上國道別說汽車也會飛過來,飛過來至少有鐵包肉,還有無傷或輕傷可能...(恕刪) 高速公路有這種案例,對向卡車爆胎衝過分隔島,迎面撞上內側車道的小客車,小客車駕駛當場死亡,卡車司機無傷,小客車駕駛當然是無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