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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此外,最高速限所有車道都適用,
..(恕刪)

正因為"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並沒有"最高速限"的車一定要留在內側車道的法律依據, "最高速限"的車一樣可以在中/外側車道,並非一定要留在內側車道 (此依法無據)

路權才是這台車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的依據!, 不是速限!

進入內側車的車,就要受這個設定條件下,切換/變更速限的規範!
沒進入內側車道!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不可能發生"內側車道的速限"為多少的問題!(不適用8-1-3但書這條法規)

看到小賢子 wrote:
也就不會有非得進入超車道,再有最高速限的歪理。
..(恕刪)

1.進入超車道(表示有超車行為,高管規則8-1-3本文),進入後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遵守內側車道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這是高管規則8-1-3的規定,您卻稱為歪理?
超車擁有路權(門票), 進入內側車道後,車距有55m時,速限切換為110←→110km
內側車道速限(生效是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遵守那一段規定? 要看時間 和空間 !要考慮何時, 何地適用那一條法規!
進入內側車道後,車距不足55m時,速限切換回60←→110km這一種!(還是可以超車!)
以紅綠燈為例
"超車" 取得路權就能進入(即綠燈亮了!)
超出55m之外無車可超!超出法規所授權的範圍(門票失效)! 喪失路權(門票失效)(等於轉換為紅燈),超出法規所保障的範圍之外,就要離開!

2.又漏字了! 並不能選擇性看法條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共11個字,每個字都要看 ,不能斷章取義,只挑"最高速限"4個字出來?
最高速限當然能行駛於中線車道, 問題是, 這和內側車道的路權有什麼關係?
毫無關係的事?
怎麼把發生於中線車道的事實, 挪移到內側車道上?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地點不符?不是同一個法律事實)

3.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沒有提到任何"超車道", 依據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但書只和"內側車道"有關, 並不能規範到"超車道"。即(但書管不到超車,只管得到內側車道速限"), 並不能只依據但書, 卻違反本文之規定。

4.還沒進內側車道!車不再這個車道上! 您所說的是"最高速限"? 當然是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然而, 路權是有範圍的,左右以車道為限! "路權"不可能跨兩個車道! (這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5."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 跨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6.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這台車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才發生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內側車到上圖紅線的這個階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跨行車道及中/外車道,速限是橘色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 是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車道為超車道,為法律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以用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超車道。
行駛,為動詞,動詞,明白嗎~即路權開放的根據,為小型車可以使用超車道,前提,不堵塞。
..(恕刪)

又將法規漏字了!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9個字, 每個字都要解釋, 法規不是"不堵塞時"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就是 F-S-J三相車流當中的自由車流(F車流),HCM2000當中的 LOS A, LOS B,LOS C

這是整體車流狀況! 有55m車距(不堵塞),才能 110km行駛(高管規則6)
又將法規改字了,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提到任何"超車道"
又漏字了!
車在哪一個車道上? 就遵守哪個車道的速限!
但書不能類推解釋!
怎麼又是速度! 但書已經禁止"借殼上市", 明文規定只有速限!速限!速限!不能擅改為"速度"!
法規是"速限"! 是擁有路權,進入那個車道之後, 才要遵守的"速限"規定!
怎麼又倒過來?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速限是主管機關權責!速限是授權給主管機關,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完全弄錯法規的適用對象!
用路人根本無法自行決定採取哪一種速限! 而是由周邊車輛"有無擠在一起",留下多少車距給他來決定!(主管機關認定)
根本不存在用路人能持續某種速限? 或不能持續某種速限的問題!

只單獨挑出"行駛"是斷章取義,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共11個字,每個字都要看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速限"由 (高管規則5) 轉換 為 (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是有條件切換速限的規定! 轉換的只有"速限"!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對這段話有意見,去跟法官辯,
若法官接受,判決自然會改變。
你最大的問題在於把平面道路的路權定義拿到高速公路來談,這是錯的。

就事論事, 現在是針對你的問題, 並不是針對法官的問題, 請勿轉移焦點
請先了解"路權"
路權看法規! 上述全都是高管規則的規定,高管規則述及之路權! 何來"把平面道路的路權定義拿到高速公路來談"?

看到小賢子 wrote:
人是動物,狗是動物,兩段可以改為解釋為"人跟狗,都是動物的其中一種"。
人跟狗,只是動物裡的其中之二。
怎麼解釋才是對的,要看人,不是單方面的說,人是動物,狗是動物,所以人等於狗。動物物種何其多,不能把所有的動物都打成等號,這是對"動物"的文字不清楚才會這樣聯想的。
..(恕刪)

既然知道,人是動物 只是單向蘊涵(→),不能打成等號(=), 不能倒推為動物是人
何以將但書倒推? 不能將"最高速限(110)行駛於內側車道"類推為中線車道之(最低-最高)速限(60-110)行駛於中線車道?
兩者並非等號(等價), 其中只有110的單向蘊涵(→)是重疊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車道可以最高速限使用,超車道也是,只是最高速限的速度用在何處而已。
且法律,標誌都有說了,內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取得的行駛方式,並不只限超車。
..(恕刪)

並不是,
1.速限 並非路權 !
2.法規為速限! 並非速度!
3.路權是有範圍的,並非無限延伸(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依據高管規則6
車速110km/h須保持55m車距,車速100km/h須保持50m車距,車速90km/h須保持45m車距,車速80km/h須保持40m車距,..以此類推
進入超車道是為了超車
超車是超安全車距範圍內(55m), 中線車道上的車
前車和後車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5m+車長5m=60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都是路權! 依法,每台車最多只分配到60m長的內側車道!
能在法規所規定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外,即喪失路權!

原本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授予超車者內側車道路權,但路權範圍是多少?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因此,在F車流(自由流)時,速限不是60-110km/h了! 法規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
依高管規則6,最高速限(110km/h)行駛時,需"保持55m安全車距
這55m安全車距 , 是能夠安全煞停的距離,是其它車輛不能侵入的範圍, 因此這就是法規授權其行駛於"內側車道"上的範圍!

但由於但書還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F車流(自由流)每公里車道內,少於16台車)" 這個條件
因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能自由決定車速, 路權範圍為車前55m

當超車道車流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S車流(同步流)及J車流(廣域移動阻塞流)
(每公里車道長度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車速無法110km/h), 超過20台車,車距就不足45m(車速無法90km/h), 超過22台車,車距就不足40m(車速無法80km/h)...以此類推),
壅擠的程度, 能決定是否""堵塞行車"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60(最低)-110km(最高)速限區間
因為前方的車距縮小了,路權範圍也隨"車距"多少而變更(縮小)其數值

此路段(義大利A1 高速公路,速限100km/h)為例說明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A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車離開後,在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 超越1車及A車後,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 即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但是若前方"路權範圍"內,仍有中線車待超,當然能繼續擁有路權!

4."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110←→110),離開這個車道,這個速限規定就消失了!回到原速限(60-110)
必須遵守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速限"
1.在時間上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而只限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離開內側車道之前"
2.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
不是依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924132 wrote:
反正台灣人就算沒車.
當初立法出來時沒有說速度啥的
到了高公局....就來了個開XXX不算堵塞
..(恕刪)


這一點高公局必須提出它的依據

因為依據 F-S-J 三相車流及 HCM 2000
堵塞與否,與 車距 有關 , 而不是取決於車速
況且
車速受到車流量及車輛密度(車距)的影響 Q = D . V

並不是用路人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而是前方有沒有55m車距
車距受車輛密度影響!車越多車距越小! ,(每公里超過16台車,就無法擁有55m車距)
若容許最高速就不離開?(其實不存在這種法規!) 車距必然越縮越小!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在這種狀況之下, 得以轉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滿足前提之後,法律效果是轉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效果並不是"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法規授權的部份, 只授權轉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法規根本沒有授權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就算是轉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了, 這和"不離開內側車道"?又有什麼關係?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如果只有40m車距,車速只可能為80km,不可能110km行駛
能110km行駛, 必須有55m以上之車距(即每公里車輛密度,低於16台小汽車)
何時切換成哪一種"速限"? 要看當時堵塞或不堵塞(有無55m車距,即1公里內不超過16台車)

依法, 車距才是關鍵,能決定車速多少! 並不是車速多少就不堵塞!

以國道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說明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由右邊第一個依序為LOS A 到 LOS F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如圖, 只要車距不足(車輛密度高),即造成壅塞, 車速就會下降
並不是保持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高公局的說法與科學報告完全相反

8-1-3但書是有條件之速限! 條件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或是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採取"那一種速限"行駛的2選一問題!
如果再細分, LOS A,B,C 為不堵塞(速限110km/h)! LOS D,E,F 為堵塞(速限60 - 110km/h) !

herblee wrote:
這一點高公局必須提...(恕刪)

有網友去問過
台灣人也不管自己是不是真開到110
反正這條路林北先來的
要讓?沒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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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sd (Keep going)
站內car
標題Re: [問題] 高速公路慢速車占用內側超不過要怎麼提醒
時間Wed Aug 6 09:40:29 2014

先聲明

本人認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行駛國道行駛於中外車道,除超車外並不行駛於內側車道

僅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駛於內側車道。

與現有宣導之內側車道勿占用、為超車道之理念上有所差異,並對國道行駛內側車道是否
違規以及國道警察舉發情況向國道警察局詢問

詢問原文:

您好,想請問關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相關規範
雖然高速公路上於各路段及文宣皆致力於推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占用
但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駛於內側車道。

以高速公路速限110路段為例,是否只要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之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110行駛內側車道,即不構成占用車道、非屬違規行為呢?

又,若上述為真,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有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方
小型車未禮讓,是否須禮讓?是否違規?

再請釋疑,謝謝。


得到以下回覆: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
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
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
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
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侯XX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現在經過了許多網友去提問後
多了這複製貼上的回覆

(三) 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高速公路局將持續透過CMS、廣播、平面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布條等各種管道,加強宣導用路人於道路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正因為'最高速限'...(恕刪)



首先後車在中線時(即AB路段)以最高速限的速度110行駛,然後再以110的速度進入超車道,最後進行超車。
不是進入超車道才取得路權,是已經先用110的最高速限的速度來進入超車道了,很簡單的順序,你怎搞不懂?


你說"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共11個字,每個字都要看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你錯了,法規並沒提到非得轉換另一種最高速限,理由是,小型車在內,中,外的最高速限都是110,請問,110的最高速限的速度如何轉換到另一種"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在中線車道或內車道的速度都是110,根本就沒有轉換。


你的另一個論點
"速限是主管機關權責!速限是授權給主管機關,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完全弄錯法規的適用對象!
用路人根本無法自行決定採取哪一種速限!"
這句話也是錯的。
道路速限是主管機關根據該路段的車流或其他狀況制定了速限的數值。
例如同樣是國一的高速公路,
國一南下的楠梓到五甲段,最高速限是100,楠梓以北才恢復110,是主管機關定義了速限,不是速限在授權主管機關。



你的另外的論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在這種狀況之下, 得以轉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滿足前提之後,法律效果是轉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效果並不是"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這個也是錯的。
小型車在內,中,外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的速度都是110,如何轉換另外一種的"最高速限"呢?110再轉換,還是110,沒有改變啊~
且法律從沒提到要不要離開內車道啊,除非,造成了堵塞,這個才是非得離開內車道的理由。

看到小賢子 wrote:
首先後車在中線時(...(恕刪)

老實說,在中線可以開最高速限
前方無車可超,切到內側車道有甚麼意義?

只有台灣人有這種"預防駕駛"的觀念吧....

8924132 wrote:
老實說,在中線可以...(恕刪)

圖片中的中線前方有慢車啊~
難道不能在55公尺前提早進入超車道?誰說的?

herblee wrote:
正因為'最高速限'...(恕刪)

下面的敘述也是複製你的貼文來的。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其實超車道的但書根本就沒有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超車道的但書是補充法律內文"內車道為超車道"的不足而已,功能上,超車道主要為超車用。次要功能,不堵塞時,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道的最高速限的速度是110,超車時的最高速度也是110,請問,都是110的速度,何來擴張解釋?
但也因為每台車的表速不可能完全一樣,才建議用路人,超車完離開超車道。
herblee wrote:
這一點高公局必須提...(恕刪)

複製你的敘述貼來的,
超車是超安全車距範圍內(55m), 中線車道上的車 
前車和後車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5m+車長5m=60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都是路權! 依法,每台車最多只分配到60m長的內側車道!
能在法規所規定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外,即喪失路權! 

你這段也是有問題的,
超車的理由是因為中線前車開太慢,所以要進入超車道進行超車。
55公尺的安全車距,是因為煞車停止的距離才有55公尺的定義,即車速除以2,這跟路權無關,甚麼是"車距"?前車跟後車之間的距離,這個是車距,若只有一台車呢?前方沒有車,哪裡來的車距呢?
要是前方沒車,沒有"車距",那你還要不要用路?
你最喜歡提紅綠燈,就提一下好了,
紅燈停,車輛停止前進,綠燈行,路權開放,小車可以通行。
但若照你的路權定義"車距是路權",當前方沒車時,構不成兩車之間的距離時,你還要不要開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首先後車在中線時(即AB路段)以最高速限的速度110行駛,然後再以110的速度進入超車道,最後進行超車。
不是進入超車道才取得路權,是已經先用110的最高速限的速度來進入超車道了,很簡單的順序,你怎搞不懂?
(...(恕刪)


1.法規不是 "最高速限"四個字而已
2.法規不是拿來"排列組合",引申,擴張,倒推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共11個字,每個字都要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共11個字,每個字都要看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你錯了,法規並沒提到非得轉換另一種最高速限,理由是,小型車在內,中,外的最高速限都是110,請問,110的最高速限的速度如何轉換到另一種"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在中線車道或內車道的速度都是110,根本就沒有轉換。
..(恕刪)

沒有轉換? 為何行駛內側車道未達"最高速限"受罰? 中線車道則不必???
只好請再看看法規, 眼睛業障重啊
中線車道的速限是 80-110km
內側車道則有二種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110-110km(最高)速限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60(最低)-110km(最高)速限區間
依據高管規則6
車速110km/h須保持55m車距,車速100km/h須保持50m車距,車速90km/h須保持45m車距,車速80km/h須保持40m車距,..以此類推

沒有55m車距,是不可能 110km 行駛 ,硬要110km? 未保持安全車距

高管規則5 和 高管規則8-1-3但書 ,都有速限,也都有最高速限 的規定
何時適用 高管規則5 ? 何時適用 高管規則8-1-3但書?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的但書是補充法律內文"內車道為超車道"的不足而已,功能上,超車道主要為超車用。次要功能,不堵塞時,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恕刪)

又將法規漏字了!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9個字, 每個字都要解釋, 法規不是"不堵塞時"
是"狀況下",有人事時地物 ,不是只有"時"

您沒有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又漏字了! 並不能選擇性看法條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共11個字,每個字都要看 ,不能斷章取義,只挑"最高速限行駛"4個字出來?
又漏了該事實發生的地點!
但書法規可沒寫超車道, 但書請 限縮解釋
請解釋
herblee wrote:
1.法規不是 '最...(恕刪)

@但書沒擴張解釋啊~但書通常用來補充法律本文的敘述而已,是相輔相成的效果。
@中線的最高速限是110,開100,也不會受罰。
超車道只要是超車用,即便是用100或95來超中線開90的車,也不會受罰,因為有超車的事實,且法律可沒說要用多少的速度來超中線的慢車。
但不超車時,就是要開最高速限的速度,因為法律給予中線車有速度(高,低)的範圍,但只給內車道唯一最高速限的速度,因為內車道為超車道,只有小車能用,大車,不行。
為何開不到最高速限要被罰?因為法律有提到,在不堵塞時,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既然法律本文都提到了,沒超車的事實,又開不到最高速限,當然會被罰。
@但書沒寫超車道,但法律本文有說啊~跟但書沒衝突。
你提到,
內側車道則有二種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110-110km(最高)速限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60(最低)-110km(最高)速限區間,

60-110是範圍,也是你提的區間,此為一種速限的規範,超車。
110-110,又是另一種速限的規範,保持內車道暢通,即不堵塞。
但這都只是在敘述使用內車道的速度範圍,合乎範圍,就有路權。
安全車距跟路權更是風馬牛不相干。
車距,兩車之間的距離。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
高管只是提供安全的車距的定義,小型車車速除以2,大車速度減20,。
但你從哪裡看到車距等於路權?

若是有安全車距就有路權,幹嘛設置紅綠燈?
保持車距就有路權,發生車禍時,你用這句話讓警察寫三聯單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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