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此案,監理單位裁罰項目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已求證過 ,開立此條"絕對正確"樓主可以申訴=> 申訴時,請先自行勾稽選擇(第56條 第一~六 或九款)您比較喜歡哪項名目聽起來可接受然後 罰款需多一筆裁決費(大概是再+300元吧?)註: 所以罰金可能是NT$900+300=1200元; 但也有可能會是1200+300=1500元...............................................................................................................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依樓主描述之內容,基此概念析述如后: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7號,依法行政分為「形式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與「實質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1.形式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又分為法律保留(積極的依法行政)與法律優位(消極的依法行政)兩種。前者係指若是無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即無法做出合法的行政行為;後者是說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不得抵觸上位規範。2.實質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係「勵行法治是要國家依法守法而非人民」、「公務員要依法行政而非依口喻行政」、「依法守法是法治國的具體表現」、「人民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而非客體」。3.若依形式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6款之規定,針對樓主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而開立罰單是合法的。惟依實質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警察單位執法行使裁量權必須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手段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之拘束,警察單位目的為保持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開單處罰人民應為最終手段,可先要求違規民眾盡速離開,情節重大者再以開單或拖車掉離等強制手段進行執法,故不合法。二、信賴保護原則可分為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信賴基礎係需有信賴之行政行為,始有信賴保護之問題,且國家的消極不作為不可以是信賴基礎。樓主主張「現實中家長停等區車輛大多斜插進去」,無法通過信賴基礎的檢驗,且不可主張不法之平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75號判決參照)。三、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其天職,其定義為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樓主未緊靠道路右側而被員警開立發單,無法通過實質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樓主可於收到罰單三十日內,向居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爭訴救濟(行政訴訟法第237之1至237之3條,行政程序法第4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