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
不幫任何一方說話,只「幹」鬼島的肇事責任不清不楚...
閃黃燈:減速通過;閃紅燈:停車再開(類似國外的STOP sign)...
換句話說,如果遇到閃紅燈而「四輪未完全停止後再開」,一旦不幸發生事故,應該就要負「全部」肇事責任...
只是鬼島的肇事責任很喜歡用:「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是「行經路口未減速」的模擬兩可的理由,要有另一方負擔「部分」(10%~30%不等)的肇事責任。難怪交通越來越亂...
不能同意更多了,公司附近兩個路口都是閃紅黃燈
我上班的路線是走閃黃燈的路線
每天上下班都看著走閃紅燈的路線無視號誌不減速通過
能做到「停車再開」10台能看到3台就不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