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flight wrote:
不是都回過你 相關條文了嗎!?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恕刪)
警察這樣算依法行政嗎?
有燈泡壞掉不亮,所以排除"設備不全",那請問警察怎麼判斷駕駛人"損壞不予修復"??
自由心證嗎?
我有一次去驗車,驗車中發現我的方向燈一顆壞掉不亮,但是驗車的前一天,我剛好進行了九萬公里的保養,保養中也親自看了技師測試所有燈號都正常,結果就在回家後隔天清早去驗車的這一個晚上,我的燈泡就壞了,那警察查到的話要怎麼算?
牌照燈換一顆含工錢,頂多就是一杯飲量的價格,會有人不去修嗎?就像我上次驗車時方向燈麟時壞掉一樣,驗車廠是直接免費幫我換一顆新的重驗就過了。
剛剛去奇摩查了一下,最佳解是這個:妳去申訴,16條1項2款式已影響行車安全為主要之依據,試問牌照登損壞有影響行車安全嗎?警方執法過當,去申訴,順便向警察長官反映,這樣執法是否過當,請他們不要這樣擾民。
我支持依法行政,但這法不是無限上綱和警察自由心證啦!!
雖然最後申訴結果可能...,但至少等結果出來,你也氣消了。
很多車的牌照燈夜間都是不亮的?尤其是計程車最多,難到監理站及警察都不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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