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plua wrote:
樓主你愛檢舉是你家的事
出庭作證是你要檢舉別人必須付出的責任
錢法官他撤銷檢舉案件是有它的道理
誰規定檢舉一定會成立??
被推翻就罵法官"不肖".真是夠了
台灣法院的判決水準如何?
就拿近日過世的十項運動好手古金水先生為例:
1999年的爆炸案, 一審、二審都判有罪, 拖到2011年,更5審,才無罪
再說,免罰,不等於沒違規
參考:警未攔,闖紅燈免罰
「台北地院認定陳女的確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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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plua wrote:
樓主你愛檢舉是你家的事
出庭作證是你要檢舉別人必須付出的責任
錢法官他撤銷檢舉案件是有它的道理
誰規定檢舉一定會成立??
被推翻就罵法官"不肖".真是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