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問警察局會回答: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之規定: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第25條之規定: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故行車時應依前2條之規定攜帶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除有上揭各項違規事實時,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認如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規定時,得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重點是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應"在法律上就是指必要性的,強制性的,義務性的意思,雖然沒有罰款條文,但是被攔下來警察還是會叫你下次要帶,然後給你碎碎念(這叫勸導),你不爽聽硬要吵或用些較情緒的字眼就會吃罰單,你要申訴浪費就會時間和精力。建議你沒帶就沒帶,警察依法會勸導,不想被念就帶在身上。gaoqlxp wrote:先承認自己比較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