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5860 wrote: 這點我有問過友人,本案的車道為右轉車道,並非機慢車專用道,沒看到貨車也走在上面嗎?實務上只要雙方都已經處於行駛狀態,路權就成立,反過來說.....如果那條車道是機慢車道,同樣也是轉彎貨車撞到直行重機,則雙方都會先被開罰單,但在肇責上那台貨車還是最大的,有機會還是找位懂肇責分析的友人問一下您就會懂了!「高院確定判決」再多打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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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至本案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告訴人改稱非與被告行駛同一車道前,鑑定雖認兩車亦為前後之相對關係(即被告貨車在前,告訴人機車在貨車之後),及二人行駛第四車道係繪有右轉指向線,告訴人直行機車有未依標線指示行駛及未注意同車道前車之行車動態之情,告訴未依標線指示行駛為肇事主因,並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認被告右轉前未注意右後來車亦為肇事次因,此有該會鑑定意見書一件在卷可按。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由後車保持可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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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結論就是: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本來還認為右轉貨車為肇事次因、而直行機車為肇事主因;可是因為事故地點位在「右轉專用道」,所以高院推翻原事故鑑定結果,改採【直行機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

不是說『違規歸違規、路權歸路權』嗎?難道你朋友對於路權的暸解還可以推翻高等法院的判決書

再審無罪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