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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交通更好,應該要推動全民抓耙子


神奇好藤椅 wrote:
就算沒有獎金,現在已經有人在檢舉,還是一樣亂啦!!!...(恕刪)


因為罰則太輕,不痛不養.
愛檢舉還想要拿檢舉獎金,沒人逼你這樣做,那麼愛檢舉就自己默默的檢舉,打發你自己的時間....
台灣交通環境亂象.其根本於惡性循環

PS.光檢舉亂丟垃圾.都可以被媒體.議員給妖魔化.媒體動不動就說月入10幾萬(乾脆說上百萬也沒人能對證)

議員只會質詢環保局撥款多少獎金給檢舉人.卻一字不提檢舉人為國家進帳多少銀兩

因為很簡單的道理.當撥款獎金越多一定代表國家收到罰金更多.但我們偉大議員卻一字不提

在台灣很奇怪.好像變成一種明明就做錯事的人卻不願受罰或者不該被受罰.還可以有假掰議員護航

台灣真的很像不守法者天堂


其實我一直覺得檢舉人的心態跟檢舉台獨的"黃安"沒什麼二樣,都是自以為正義

躲在暗處偷偷檢舉像個小孬孬就算了,其實自己卻又常常違規;就跟自己是流氓卻又最討厭流氓一樣.

什麼為了讓交通更好不過是個借口,其實是自己違規可以,看到別人一樣違規就不爽要檢舉

哪天違規也被其他檢舉魔人檢舉到了又在大吵大鬧要什麼行政申訴找民意代表,笑話



我平常也偶爾有在檢舉,但是針對故意且惡意的違規,例如闖紅燈或踩槽化線插入連續車陣之流的,不會吃飽太閒亂檢舉.

我在歐洲車少的地方就很少看到打方向燈的車.紅線臨停或並排停也不是車主願意只不過跟本沒處可停車,只要駕駛在車上,臨停一下也無妨.

做人不用做得太絕,因果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

「勢不可以使盡,使盡則禍必至
福不可以受盡,受盡則緣必孤
話不可以說盡,說盡則人必易
規矩不可行盡,行盡則事必繁」
tripleh1688 wrote:
目前交通亂象非常嚴重...(恕刪)

現在是不能用監視器抓違規,
但若要更有效率的執行抓違規,
那推動修改立法吧~用監視器抓違規。
檢舉達人只會檢舉他人,
自己違規都不講,
用監視器的話,違規就開單,很公平。

刪...刪...刪...刪...刪...刪...刪...
我家附近 來了一個外縣市的偷拍達人

結果他被圍毆了 ˊ_>ˋ
現在早就可以檢舉了~只是沒有獎金!!!

真的覺得誇張~就去交通大隊檢舉吧~不難,只需附上照片留下資料

*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行政院103年8月11日院臺交字第1030045434號令定自103年8月15日施行)
有關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日期之認定原則,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8月13日警署交字第1030130091號函示如下:
循網路系統:
1.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專區提出,以系統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2.向政府單位(首長)信箱提出,以該單位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檢舉方式(§-20)敘明下列事項:(請檢具照片或佐證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這樣的結果應該蠻可怕的....一定會有一堆為了錢不擇手段的人以此為生,最後大家都不要出門了...
連中央集權國家都不太可能做到所有人都不違法了...
公權力嚴格執法,民眾勿貪圖一時之便利,交通自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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