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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的阿賓已經讓我很緊張了,你還這樣搞...(是說被阿賓輾到不怕拿不到賠償啦XD)

以後要是不趕時間
又遇到這種太超過的駕駛
也不要去叭他
直接慢慢跟在他後面
有任何違規就錄下來檢舉
最好抓的例如紅燈佔用機車停等區 紅燈輪胎超越停等線之類的
一次給他吃個三五張紅單

當然要是有別的事就算了 請他吃一張就好
阿跟車要是對方開太快也就算了 不硬跟
去檢舉他吧
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
已經明顯逼迫外側車道緊急煞車讓道
這條至少就6000起跳
每次看到這種轉彎車讓人置於危險的搶快,都會希望他們哪天被收...
然後就又會有一大串討論串。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milo07182002 wrote:
樓下的網友建議 "第48條第四項" 好像真的可行,也謝謝你的建議唷~

48條是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罰600到1800元
43條是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罰6千到2萬4千元,還要吊扣駕照3個月

一種明顯有妨礙到他人,一種沒有,紅包大小包不一樣,你的狀況是哪一種?

錒峏灋 wrote:
可以試試看 惡意逼...(恕刪)


哈~感覺警察應該不會給這條成立,還是謝謝你的建議唷。


gmisnotme wrote:
以後要是不趕時間又...(恕刪)


真的~不過我當下能表達最最最不滿的情緒就只能叭他了,不過你的建議很實用XD


sleeper wrote:
去檢舉他吧符合道路...(恕刪)


不知道警察會用這麼重的條例XD,謝謝你的建議唷。


MARJORANA wrote:
每次看到這種轉彎車...(恕刪)


不過他這種轉法除非碰到砂石車,不然倒楣的一般應該都是騎士


cinnamon coffee wrote:
48條是在多車道右...(恕刪)


哇~看起來好像43條符合耶,不過我已經用48條送出了,系統好像不給重複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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