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權利與義務的均等,駕照是行駛道路的權利,法規是必須遵守的義務.當行為人違背應盡的義務時,權利應遭受到相應的剝奪.若在市區嚴重超速,已經違反遵守交通安全的義務,其權利主張應受適當之限制.台灣常常有人主張權利,而忽略了應盡的義務.這種現象必須受到重視,否則民主法治只是淪為權與利的奴隸.法治是對與錯的判斷基準,而民主是追求價值的過程.我們缺乏對於生命價值的追求,才會陷入對於法治的依賴.不論是任何情況下,只要能夠避免重大傷亡的出現,都是值得我們努力付出與追求的目標.
一般車輛必須禮讓急難救助車輛(特種車輛)這是常識如果要找相關法規,請搜尋特種車輛,一般車輛的路權不適用於特種車輛我可以直接告訴各位結論,轉彎的救護車跟消防車,如果你直行撞上去,絕對有相關規定及罰則可以罰你不信的話,下次看到救護車或消防車轉彎,就給他直直撞下去看看,等著看你一般車輛的直行路權是有多囂張
我覺得這件事情是會影響到日後交通法規的判例,假如沒有好好處理的話轉彎車是主因,會因為有人走了,所以主因就? 當做沒有? 或是主因直接消滅?直行車是次因,會因為超速,所以次因就無限放大,變成主因? 甚至要擔負100%責任?我要說的就是這個,不是因為與論人情就去影響交通法規,除非立委重新立法,對吧LOG109 wrote:不要再吵了 撇開這事件 你們哪個敢說 轉彎車路權大......說
可笑,T車是救護車嗎?換做救護車要左轉,當然是B車錯,不用全部都摻在一起討論模糊方向z759134628 wrote:今天如果這樣轉彎的是值勤中的救護車、消防車難道B車就煞的住直行車的路權比這些車轉彎大嗎?你說說看啊對沒錯,就算換成救護車轉彎,B車一樣煞不住撞上去你再來說值勤中的救護車轉彎要讓直行車啊....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