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你用了一張自行加日期的照片上去本來就會被退件,這是合乎行政規範的。萬一有心人士拍了一張一個月前的照片打印今天的日期呢? 是不是和你的檢舉情形一樣?所以為了會違反行政程序,只要有疑義的照片不會舉發(說白了,打印也要打的像一點)萬一該民眾去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被告人也是舉發單位不是檢舉人萬一舉發有瑕疵舉發單位必需要負行政責任,因此採與不予舉發,不是偷懶。要檢舉,就必須無懈可擊。
我住台中,也發現違規停車 或是違規行車的事件很多但是交通警察都沒處理上面網友竟然說 樓主很閒~ 殊不知到 這些開高級車的人 常把馬路當作自己家很多次遇到這種雙B車主 開到一半就停車 按他喇叭 竟然吼回來說 等一下會死之類的希望多一點人檢舉這種人 剛才也去看一下這種app 但是只有在新北市看來台中應該也要推行這種東西如果真的是交通號誌 或是標線 設計有問題 就應該主管機關去處理 而不是說 違停的人就有道理~支持你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