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告訴你,警察會告發違停通常是有嚴重影響他人出入或行駛,或是有民眾檢舉。他們也會體諒民眾錢難賺,除非是重大惡性違規(例如:闖紅燈)。另外,有時候出任務時,除非很緊急案件才會鳴警笛,這點跟119是不太一樣的。
依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第2點
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法律上的「得」為有選擇權,「應」為無選擇權。
所以,假定「警方是在執行任務」,開不開警報器是非必須的。
若有誤,請更正。但小力一些,我怕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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