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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速車請注意 5000元!國道龜速罰單比超速貴


吳小胖1229 wrote:
不敢相信,竟然取締...(恕刪)


因為都覺得自己不會被拍到
eureka wrote:
沒用的。宣導宣導,為什麼交通規則不改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那條「非交通壅塞時駕駛人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根本就是惡法。
每個人對於「擁塞」定義不同。沒有一致的標準,只是讓烏龜車抓到法條漏洞龜在內車道。
有住過美國的人就會知道,美國高速公路內車道就只有超車功能。超完車後就要回到中線車道。雖然美國也有白目烏龜駕駛人,但比例沒有台灣這麼高。台灣的「專職」龜在超車到的駕駛人會這麼多,就是因為那條爛法條害的。
大家應該要一人一信寄到高公局或交通部要求將那條惡法拿掉。

超車道就是只有超車超車功能。超完車就必須回到中間車道。這樣高速公路根本就不會塞車的。反而只有在擁塞的時候,才能允許駕駛人使用超車道。

這才合理。

...(恕刪)


大大說的沒錯,但問題不是立法,而是執法
問題是執法機關未依法行政, 引用廢止的歷史法規,違反法律但書不得擴張解釋的原則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依據第一項之後的條款, 才需要看但書的規定

不同的條文在規範不同的"法律事實"
最高速限和"最高速度"不同, 不是把兩個不同的條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在一起,造成兩者混淆

前句"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說的是速率
所以分配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去行駛外側車道
此為路權分配

後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但書 , 但書說的是速限,但書有不得"擴張解釋",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只能限縮於"速限"!,不能把這句話倒過來說是容許行駛!也不能把速限解讀為速度,亦不得擴張為「持續行駛」不離開!
這句話並沒有這樣寫, 但書只能照原本字面上的解釋,只能"限縮解釋"!
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9

路權分配 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存在的事實?如何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完全不具有"超車"的要件, 並無超車道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不是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分配在前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就已經確立
而超車之前,是行駛於中線車道,此時, 尚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法律事實, 不能拿未發生的事,充當路權! "路權"能先上車後補票嗎?

裁罰基準表加入"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來解釋法規"堵塞超車道行車", 把"不能類推解釋的但書"倒推, 是倒果為因的說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110km為 55m
100km為 50m
80km 為 40m
60km 為 30m
為何能以110km行駛? 是因為前方有55m的安全車距
如果車距縮短,車速110車距卻不足55m(車輛密度過多) ,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 ,將無法以對應55m車距的速度,即110km行駛 ,一定要降速了
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這是高速公路建造設計所依據的專業手冊,有很明確的定義

就是以車距來定義
LOS A 即F車流: 有550 ft(167 m)的車距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是否堵塞行車,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必然降速
如圖, 在LOS C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是 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若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是不可能以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不足, 可以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超車完就要離開, 不能有路隊長,才不會"致"堵塞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或德國Autobahn的"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避免堵塞的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01187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否則, 兩車併駛, 形成車群,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車群形成,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形成壅塞

構成堵塞行車,是因為車速和安全車距不對等,車速110km,車距卻不足55m,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造成堵塞


法規規定的就是55m,前方有55m車距, 才能以110km/h 行駛 ,這是很明確的
車距不足,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路隊長自己的前方有足夠車距, 但是路隊長的後方有足夠車距嗎?
路隊長自己能"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若無對應的車距, 後面的車辦得到嗎 ? 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有路隊長就是車流佇列, 降等為 S-stable車流
超完車就離開,沒有路隊長,超車道才能維持為 F 車流, 後車才有行車的車距

由於壅塞車流J flow及自由車流F-flow之間有遲滯現象 hysteresis,停停走走(stop ans start)的 S-metastable車流, 路隊長未必會馬上形成壅塞 ,但這個"衝擊波"會往前『同化』上游車流, 往後衝擊下游車流 。
所以,為避免這些現象,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不能有路隊長, 超車完就要離開

當所有車都擠在一起/擠在某一路段, 形成一個個車群, 車群之間卻無車? 形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車距不足, 是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條法規是有理論依據, 也有對應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問題不是法規,而是引用歷史法規, 未引用現行法規, 而且把但書倒過來解釋
hitme00000 wrote:
所以只要在內側車道,保持115速度,
就可以持續開在內車道,警察也罰不了.......
...(恕刪)

這只是合於速限, 不代表擁有路權!
路權規定是另外一回事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我國的法規,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並不是德國的機動速限, 內外車道差別速限,某種車速就行駛該速限的車道。

我國法規並不是這種


我國法規是只要車速高於80就能進入中線車道嗎 ? 不一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1.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2.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沒有說"高於每小時八十公里",可以行駛中線
3.條文說的是,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a)必須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若空無一車,不符利用中線車道的要件!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並非高於80公里,就取得法規所說的要件,並不是以速率去取得路權!
(b)能不能使用這條車道? 和 在這條車道上行駛的速限? 完全是兩回事!
(c)車速高於前車方能超越,車速必須高於80km才超越, 並非單獨車速高於80km! 別忘記還有超越! 還有超越前車!條文還有"超越"!還要有前車!
(d)條文說的是暫時, 即無前車得以超越, 或未高於80km,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回到原車道(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路中央分隔島上都有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和速限多少無關! 此為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 不稱為"超車"!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非超車無路權不能進入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yuffany wrote:
會說外線車道比較快的人都是...

你應該不常開高速公路吧?
很多時候,你可以看到中內側車道很多車,外線道卻連綿一兩公里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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