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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門口臨停被拖吊

yanyu_911 wrote:
既成道路 是要徵收...(恕刪)


既成道路相關問題

重點我幫忙擷取一下

(二)時效取得公用通行地役權之可否
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

(二)政府得為必要之改善養護
1.舖設柏油路面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

(三)許可使用與特許使用
既成道路許可臨時作其他用途使用,例如許可臨時停車使用、許可暫時封閉舉辦婚喪喜慶活動或迎神賽會活動,應屬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範圍,故應毋庸取得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既成道路有可能是私人的、也有可能是公家的,不一定全部都會被徵收
但是能不能停車仍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現有巷道又稱為既成巷道,為非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經長期供公眾通行達二十年以上,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或是基地內之私設通路,經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或自願捐獻土地做為道路使用,而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的土地,稱為現有巷道

林子火 wrote:
想請問這樣大樓門口畫的雙白線到底依規範是否能臨停...(恕刪)

併排是確定不能臨停,
能臨停的狀況也要有人在車上。
yanyu_911 wrote:
現有巷道又稱為既成...(恕刪)


為什麼PO的都不先看清楚勒

廣義的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可區分下列數種類型:
1. 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者
(1) 政府未經徵收即先行開闢之道路。
(2) 人民建築房屋為預留通道即先行開闢之道路,以符合建築法面臨道路建築之規定。
(3) 政府早年已經收購完成,但疏未辦妥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產權仍為私有之道路。
2. 非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者
(1) 人民建築房屋為留設通道而開闢之道路,以符合建築法面臨道路建築或設有私設通路[2]通往計畫道路始准建築之規定。
(2) 人民私設道路供自己通行,同時供公眾通行。例如山坡地之產業道路,多屬之。
(3) 人民有為行善而願無償提供土地於公眾通行者。

你講的部分是指
(三)既成道路的成立要件
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依據上述判例,既成道路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2.已歷數十年之久,至少二十年。即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這個部分是可依法徵收,而非應徵收,真的要搞清楚,拜託拜託。



而且網路上一堆都查的到的資訊及實際案例
證實了經長期供公眾通行達二十年以上,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但土地仍是私人的狀況
案例一
案例二
私人道路供公眾使用達20年以上,若土地所有權人無提出異議,該路可經由當地鄉鎮市公所編列為「既成道路」。 所謂既成道路,即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由地主提供有通行必要的公眾無償使用,地主則可享有稅賦優惠,無須繳納地價稅、田賦、遺產稅。 地主享稅賦優惠 一旦成為既成道路,地主仍握有土地所有權,但依法不可以訴請收回土地,或在道路上進行違反供公眾使用目的的行為。

而且小弟最近設計的一棟房子,好巧不巧的基地內硬被政府強留一條既成道路,但這條道路在地界線內,為私人土地
所以本人非常的肯定既成道路一定有私人的
不信你去查查文山區有一件新建案件"東煒常玉",是不是有一條私人的既成道路

圖上基地下方畫的斜線是既成巷道,又是私人土地,並沒有被政府徵收


依民國102年11月19日府都設字第10239069200號函,說明事項第二項第二款:本案基地內之類似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以原面積及現況保留,無償供鄰戶(71使字第823號使照)進出使用。



回到版主的問題,今天不管是不是退縮到大樓用地內
也不論機車格是否為私設的
只要他是屬於馬路的一部分,路緣已經有停了一台車,
並排在外面即構成了併排停車的條件
所以版主應該是要去了解,那個部分的機車格,是否屬於道路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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