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一般沒有劃分車道的山區道路速限大多是40,而妳照片上的路段又是要進入隧道的地方,所以也才又降低10公里。
應該不算不合理吧!?
而且說實在的,當進入隧道的那瞬間,眼睛是需要時間來適應較暗的環境,而且在隧道口駕駛人可以看到的範圍又只剩透過隧道往前看的部分,可以看到的範圍極為狹窄。
當我們以時速70往前進的時候,我們的眼睛還在適應隧道裡昏暗的環境時,所駕駛的車輛已經往前前進不知幾十公尺了,這時如果剛好有車子也從對向進入隧道的話,後果就不堪設想了。
再加上,那個路段原本沒有劃分車道,也就是道路範圍並不寬,進入隧道後用雙黃線劃分兩個車道,相信隧道裡的車道寬度應該不是標準車道寬路,當兩車要會車通過時,應該也是極為勉強。
所以在那樣的情況下還是減速通過會比較安全些。
感謝shchain大大提供相關條文
在下認為不合理...實在是覺得在那種人煙罕至的地方....
警察抓的是駕駛對路況的不熟析與速限的不了解所犯的錯誤...
超速固然不對...
但是這樣的路況所提供駕駛人反映的訊息是否足夠...
先姑且不論警察執法時是否在前方設立警告標語...
道路在變換速限的時候,是否有充分的空間讓駕駛人員充分了解??
而不是我進隧道前,可能時速還在5、60公里,
那30公里的限速標誌對於這種車速來說根本就是虛設....
是不是在進隧道多久前....就應該要有明顯的限速轉換警告?
地上是否應該要有減速緩衝裝置..."提醒"駕駛人可能在隧道之前的兩個彎...
或者是距離限速標誌開始前300公尺要提醒減速...
然後旁邊有一連串的警告標誌...提醒駕駛人一定要開始減速...
因為到隧道口之前要降到30公里的時速...
如果車多的話想必一定會開始很多車會慢下來...
這時候後面如果沒有辦法預先減速..等進彎出彎後隧道前才發現前面堵一堆...
這樣的設計就會有問題....
道路設計者應該要能夠考量到這些因素...方便駕駛人了解與掌握路況...
而不是由執法者一昧的守在隧道口外等著獵物掉進陷阱....
這是我不認同的處理態度....
我常常半夜在快速道路遇到執行勤務的掃街車...
本人就好幾次遇到掃街車停在彎頂點(因為那邊最不易清理)做處理
但是這樣的行為根本沒有考慮到後方使用道路的駕駛人....
很多駕駛人雙線都有車的情況下,在第一台車進彎後發現有路況開始急剎...
然後造成後方車輛群體減速...
因為這樣的狀況所增加行車的風險......
那為什麼掃街車在執勤的時候不能再進彎前預先設立警告標語......
或者是道路錐,藉此先提醒駕駛人前方道路有狀況,
以降低道路使用上的風險呢??
我認為不論是道路的設計還是使用....都要能考量到所有駕駛人的需求與狀況...
而不是執法者利用這樣的陷阱來讓人民記取教訓...這是不對的態度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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