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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車道應該有的道德標準...


看到小賢子 wrote:
大車若是走中,外線...(恕刪)

當大車失控往內線衝的時候,
不知道龜在超車道的要往哪邊閃?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當大車失控往內線衝的...(恕刪)

當大車失控往內線衝的時候,在超車道的超速車又應該往哪閃?
你覺得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大車若是走中,外線,若有狀況,還有往路肩減速的緩衝"機會”。
大車若是走中線,若有狀況,只能往外線或內線。
大車若是走內線,若有狀況,只能往中線或對向車道。
我的意思是,走中線或外線的大車,他還有利用路肩做閃躲或緩衝,畢竟中線或外線到路肩的距離較內線到路肩的距離來得短。


這真是說到重點了
即使是開小車一樣實用的觀念
可惜不少小車駕駛並沒有這樣的觀念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可不是只是"超車”單一功能,塞車時就可以使用,疏散車流,達到道路使用的最大效益。

超車道本來就是用來舒解"中/外車道"的壅塞 , 超車時, 中線車道少了一台車, 車距就拉開了,就不壅塞了
超車道本來就可以使用, 並非空在那裏的車道
超車是為了保持"行車道"的安全車距而增加的車道, "行車道"安全車距不足, 就可以換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越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非超車無路權不能進入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匝道速限為40km, 進入高速公路,應先行駛於外側車道
此即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外車道都壅塞了, 前後車距不足,加速到超過80km以上,也就是車速比前車快,造成車距縮短,無法和前車等速保持40m安全車距,為了保持安全車距, 必須變換車道去超越前車 。

此即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中線車道也因為車輛太多,因車速高於前車, 導致車距縮小, 無法保持安全車距, 才進入內車道超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塞車時就可以使用,疏散車流,達到道路使用的最大效益。

這就是用來超車的車道。在高速公路上,"超車"就是用來疏解壅塞的!
但是超車後, 有安全車距, 必須離開

此即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 必須駛回原行路線
及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如同"過失致死"的"致"字一樣,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已經有前項的條文可以處罰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之後,還造成堵塞, 是加重為原本"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一倍金額的處罰

然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交通壅塞之時, 即車流狀況在J車流或 S-Metastable車流之下,這些"限制"都沒有了!
此時無法最高速,根本沒有全車距,也完全無法變換車道,當然無法超車 !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上沒車,也可以國道限速最高速度使用,你的後方沒車,就不會有”佔用內車道"的問題,沒車,就沒有超不超車的問題。

非也, 沒車,無法超越(超)任何車, 不稱為超車,也不稱為超越, 在法規上是不符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
當中所描述之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在法律上找不到明文說,以這樣的車速(超過80公里以上) ,規定去行駛中線車道(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並沒有!
規定說的是"超越前車"! 構成要件是:
(1)車速要比前車快才能超越,車速要超過80公里以上
(2)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若無前車可超? 根本沒有中線車道的路權! 無路權如何能進入中線車道?
依據法規, 當然"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依據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無"超車道"路權,應退至中/外車道行駛 ,若中線無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至於條文,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但書
1.但書有不得擴張解釋!不得類推解釋的原則
但書只能照文句上的說明" 為內側車道"速限"之特別規定
不得倒推解釋,並不是最高速即擁有路權
不得擴張解釋, 將"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自行擴張變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2.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法規之適用,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匝道在最外側, 超車道在最內側! 要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是在中線車道行駛!此時並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事實
尚未發生的事實, 如何能提前成為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路權不能預支! 能先借用一下, 進入後成為事實再償還嗎?
路權是寫在前一句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不得擴大解釋!

3.法規之適用,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速限"只管得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無法規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是在60-110的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再一次限縮訴限於110km最高速限
怎麼拿一個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來充當"路權"? 這是倒推解釋,完全違反但書不得類推解釋原則!

再者
我國為行車靠右的國家, 是有較慢速車靠右行駛的原則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此即,較慢速車靠右(外)行駛原則
兩車在比較車速時, 車速快者在左(內),車速慢者在右(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謂 "超越", "超車" 都是車速要高於前車, 所有法規都規定為"左側超過(超越)/超車
即左側車速必須高於右側
即車速永遠為, 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當然,若是後方有人用比你更快的速度靠近,
建議還是要讓,後車超速是後車的事,但你擋住他就有"佔用”的”堵塞嫌疑"了。
佔用車道造成堵塞是會被開罰的,在不確定自己是以最精準的最高速度行駛之下,若是有安全距離,應該讓車切入中線,是最好的處理之道。

1.路權的規屬,要看前/後車, 那一台車有"超車"行為, 不是看"車速"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此時,前車"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規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就法規而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A.其所規範者為"超車後",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是否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無關,是不同的條文
B.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而"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則此"事實"不成立, 是不適用這個法條,不能引用這個法條。不是倒過來,把不適用的相反等同於合法!並沒有這種邏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違反者是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而不是"超車後"如何如何的條款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 處罰更重。(加重一倍),適用的條款才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引用超車後的條文, 反過來倒推到其它條文所規定的範圍,此為錯誤引用條文。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問題都是各說各話,不在敘述了。

路權很清楚, 從來沒有各說各話的空間
法有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超車行為,即無超車道路權,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的"行車"能使用內側車道嗎?
內車道之路權為"超車"優先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但書取消了。 只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又例如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94年之後已經更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前後車互換位置。不能一直行駛不離開。

看到小賢子 wrote:
現在的行車記錄器這麼方便,可能是後車檢舉你佔用內車道,
或是你檢舉超越你的後車超速,任君選擇。
這類的問題高公局已經有回應過了,其實說穿了,就是維持道路最大的使用效益。

高公局的回應是南轅北轍, 每篇都不同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還是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844,c1.php?Lang=zh-tw
另駕駛人不宜主觀自行認定他車超速,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輛於完成超車後,應駛回原車道,以維行車安全與秩序
這一篇嗎? 這牴觸現行法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還是這一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這個函釋有多項法理上的錯誤
不但錯誤引用條文, 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法律但書規則, 將「道路使用正當性」問題和"路權"混為一談 ,也毫無路權觀念,且牴觸原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03#54413327
herblee wrote:
超車道本來就是用來舒...(恕刪)



我只相信高公局的法律解釋,超車只是內線的選項之一,
你當路權的全部是你的自我解讀,
你不想開內線是你的選擇,我依據法律,
依然繼續使用內線。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只相信高公局的法律解釋,超車只是內線的選項之一,
你當路權的全部是你的自我解讀,
你不想開內線是你的選擇,我依據法律,
依然繼續使用內線。
...(恕刪)

高公局的回應是南轅北轍, 每篇都不同
如果有這樣的法規, 請找出來那一條?那一項?
事實是沒有您所說的法規
"只要達到最高速,就能行駛內側車道",並沒有這樣的法規

我國的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速限規定, 並非路權



herblee wrote:
高公局的回應是南轅北...(恕刪)

得以行駛,
行駛就是可以按規定使用,
這是動詞,當然可以行駛在內車道。
准許在內車道,就是路權的產生。
別看到超車兩個字就陷入迷失,
不然何必有快車道,慢車道的名詞?
快車,慢車……這是指那台車?
和泰賣了幾台"快車”,SYM賣了幾台”慢車"?
你騎慢車上班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得以行駛,
行駛就是可以按規定使用,
這是動詞,當然可以行駛在內車道。
...(恕刪)

"行駛"和"持續行駛"絕對不同
請看完全文
這句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為但書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已確定之下
設下條件,"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即 FSJ車流之下的 F車流或S-stable車流
也就是在"有超過55m的安全車距之情況下
符合條件
此時的行駛內側車道速限不是60<->110, 而是最高速限110


法律但書有不得擴張解釋!不得類推解釋的原則
但書只能照文句上的說明" 為內側車道"速限"之特別規定;不得倒推解釋

當然可以"行駛",但是 不得擴張解釋 為"持續行駛"
超車時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符合條件
超車完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不能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准許在內車道,就是路權的產生。
別看到超車兩個字就陷入迷失,
不然何必有快車道,慢車道的名詞,
為何不用汽車道,機車道概括?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法規之適用,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匝道在最外側, 超車道在最內側! 要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是在中線車道行駛!此時並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事實
尚未發生的事實, 如何能提前成為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路權不能預支! 能先借用一下, 進入後成為事實再償還嗎?
路權是寫在前一句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不得擴大解釋!

汽車道, 機車道設定的是車種, 車種不會中途改變, 汽車不會行駛到一半變成機車

但是, 超車道, 左轉車道, 高承載車道, 是會變的,要看其是否符合設定的條件
超車/非超車,左轉/直行,高承載/非高承載 , 條件卻是會改變的

符合條件當然能行駛! 條件改變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一句話啦,當內中外線都是空的情況,只有台灣才看的到會有一輛車龜在內線悠悠哉哉逛大街

就是沒有道德意識嘛
herblee wrote:
請看完全文這句話"得...(恕刪)

”得以”這兩個字在法律上怎會是擴大解釋。
是本來就有的,你要把他歸在擴大的意思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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