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路人 wrote:奇怪了,檢舉有何不行?又不是說我檢舉警察就一定會罰最後的認定還是在警方對檢舉者而言,本來就是看不順眼就能檢舉啊然後又不是我檢舉了就一定成案,對車主也沒損失警察領國家納稅錢,不要連認定是否違規都嫌懶,不然我繳稅給這些警察是繳心酸的? 不是不能檢舉.....但為什麼要增加承辦員的負擔.....原來有繳稅的最大.....(筆記)
686crisis wrote:感覺內側車閃了5次...(恕刪) 大哥我車上有小寶寶在睡覺,他踩煞車時我也跟著輕踩煞車了,當他打方向燈時,我看到也加重踩煞車了,本篇主題不是我讓不讓,通常在我前方亮方向燈我能讓就讓,請看清楚主題是螃蟹,前面說過他變換車道到我這車道當然可以阿,只是他再換到下一個車道時,我右邊車道上的車會被我的車擋住視線看不到他,這樣就危險了.通常我要換兩車道,都是換一個車道後行駛約100公尺左右再打方向燈換下一個車道,至少我能看清楚要換的下一個車道上有沒有車,而這輛車則是開在內側到了來不及下交流道了才直接螃蟹般變換3個車道下交流道,我的認知應該是沒違規,但此行為很危險他自己怎樣就算了,會害我右方車道上的車看不到他而陷入危險,所以才想說有po出來如果沒罰責也讓有這習慣的人盡量避免,因為我就真的當過第3個車道的車,我的視線被第2車道的車擋住,當看到時,以高速公路上的車速是真的來不及煞車.高速公路上車速都很快,很多事情能避免就盡量避免,因為一出事就是好幾個家庭的破碎.我寧願收罰單也不要家庭破碎.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