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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側超車?! 我是要右轉德東街耶

trekyang wrote:
樓主沒有切回檢舉車的前面根本不構成超車....(恕刪)


誰教你的? 還是你自己解釋出來的?
麻煩把定義翻出來看看!!


大陸版本的確是這樣解釋....
你可別拿大陸的版本套在台灣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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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翻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他怎麼講的~ 再來討論超車定義~~

單一句你就倒了..還跟你討論是否有切回前車前面~~
因為是機(慢)車優先道,所以構成右側超車?什麼道理?
若換做快慢車道或一般車道呢?
這樣的話隨便一條路都能檢舉了,不管是什麼車道,尤其被限制在外(右)側的機車族!因法規相同。
雅客山莊 wrote:
誰教你的? 還...(恕刪)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又是誰教你從右邊車道超過你的車就算是右側超車...還是你自己解釋出來的?

條文可是有"駛入原行路線"...

在慢車道直行難道不行嗎?

慢車道開的比你快都不行...那這樣中間車道就有檢舉不完的右側超車了...
機車優先道與慢車道不是機車專用道,機車騎士請搞清楚

有人說:
可以跨越.壓線來靠邊臨停.右轉的動作~~ 但不代表你可以超越左側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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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聽到的笑話!

車輛右轉不駛入慢車道或是機車優先道,難道是要害死摩托車騎士嗎?不要被政府給害死再來怪政府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如果你是蓄意行駛機車道.右轉云云.只是想脫罪.以下就不必看,否則只是自惹官司


你本身沒留證據,要告檢舉人刑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對方必不會提供自己不利證據,這樣要告贏很難
如果你真是要右轉該路,能舉自己住家or公司or親友路逕,地緣關係,以及自己右轉該路紀錄,
如果能用關係調到路口監視最好,就算沒有,如果你認為間接佐證足夠,你可以考慮以

刑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追究承辦公務員瀆職罪

因為214,刑125條都是公訴罪,但公務員被判刑,他公職就完了,
考慮利害,攪不好他會積極查檢舉人刑214條罪證

我目前行車紀錄都存檔在1T硬碟,就是希望那天拿來對抗紅衛兵及利用紅衛兵隨便開單的公務員



sunmontue wrote:
如果你確定你當時是...(恕刪)


1.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
2.使用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崇善路右轉德東街前遇到虛線才能切入機車道。(看圖)



汽車不能行駛 機車優先道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204/318564.htm
car888第二次發言:

這種開右側超車是不嚴謹的,首先要回到原快車道才構成超車;其次就算
駛入快車道了,也可辯稱是路邊起步,如要咬路邊是紅線不能停車,那是
另一事了。

檢舉這種,除了四輪汽車百分之百不能駛入的「機車專用道」,其它的諸
如慢車道、機車優先道、路肩(駛出車道)等情形,都需要錄影長一點的時
間、距離,足資證明違規無誤,一刀斃命。

此案,樓主可在右側超車、占用機車優先道、轉彎不打方向燈(?)中3選1。

陳阿達在此 wrote:
汽車不能行駛 機車...(恕刪)


機車優先道≠機車專用道
你只能去看影片來証明他是否只是錄到你從檢舉者的右邊機車優先道開過去而以

如果只是開過去,到是真的是沒法開右側超車

除非從檢舉者的右側開過去後,又切回原車道

但是如果你是路邊剛起步,當然會需要行駛到機車優先道,在切入車道

所以這員警開的有點問題

假設以下的這張圖好了,如果車子要從修車廠出來

那勢必會先開到機車優先道,在切入

那這樣會不會也會被後方的車檢舉右側超車?

CrazyShark wrote:
機車優先道≠機車專...(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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