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去看看 車上放板手.球棒.鐵條.木棍........等 的駕駛有多少.很多的. 都是準備輸贏的.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森元 wrote:真是有夠不爽的,已經...(恕刪) 樓主車上 沒有準備防身武器嗎?沒辦法 台灣有太多畜牲了 自己作錯事 還要找人麻煩.話說每天 在外開貨車的 職業駕駛 可能遇到的機會更多吧?他們 很需要在車上 放一些武器防身.真辛苦啊!!
teamcdpc wrote:在台灣傷害罪是告訴...(恕刪) 還是多少要準備一下才行,這是自保,不是刻意要傷人,要知道萬一被人打死,用什麼傷害罪罰他又如何呢?㊣阿智㊣ wrote:樓主車上 沒有準備...(恕刪) 現在車上有放一隻鐵竿了,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您第二種狀況,前車整理後行李箱的搖下車窗講一下就好了,沒必要按喇叭平時行車能忍則忍,能讓則讓沒A到就算了,轉個念事情就過了就算A到了也不用太生氣,報警處理就好我每天開110km,如果我要計較的話,我可能早就腦中風了吧要帶球棒,請用球棒袋裝好,不然算是攜帶凶器喔
我很少按喇叭 (有些人是習慣性地甚麼都要按一下 )但我遇到很誇張的我一定會按喇叭示警太誇張的我可能還會情緒性按久一點但我從沒遇到攔我車的可能我車看起來是改過的 隔熱紙貼黑的 喇叭改高低音的出來混不要讓人一眼就被人看破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