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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一邊衝出馬路,bmw完全反應不及直接撞上

只能說行人優先這個法條被過度解釋了應該改改,應該改成在行人號誌可通行時..等行人才有優先權,如行人號誌不能通行時..等並無優先通行權.
目前此法條根本是教人如何去要錢.
看起來還真是個假車禍成真,BMW車主應該會有部分責任,法官會說路口沒放慢,而且看影片他在加速,但他都已經過了路口了,所以一個字..."衰"到....以後看到有人"準備"要過馬路,我都要減速隨時煞停才行了!

wecotu wrote:
看起來還真是個假車...(恕刪)


就是有這種人
過馬路一直看對向來車 莫名其妙

每次在路口看到動向可疑的人車

我都先減速按喇叭警告


wecotu wrote:
看起來還真是個假車...(恕刪)


真的 就是那個加速 讓整個事件更嚴重

當然不能說BMW有錯 只是如果不踩油門 徐行過路口 傷害會降低很多

不過都是事後諸葛就是了 說不定他平常過路口都超慢

難得那天補了一下油門結果就
กิิิิิิิิิิิิิิิิิิิิ ก้้้้้้้้้้้้้้้้้้้้ ก็็็็็็็็็็็็็็็็็็็็
被撞的不在行人穿越道上
但相距目視不到2公尺
記得按以前法院見解
視同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從靜止到穿越
BMW駕駛根本無法即時反應
況且可以主張信賴行人依法按號誌遵行
或許有滿大機會可以全身而退
但民事賠償恐無法豁免


wei757 wrote:
這個BMW不一定會...(恕刪)

一定有肇責,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至少兩成跑不掉。


看起來還算是在斑馬線外圍
0肇責有點難,如果沒這影片加車主本身沒記錄器就更慘了
民事也有的灰

xiung wrote:
很好奇VOLVO的自動煞停功能 遇到這種情形有沒有辦法反應(恕刪)


如果時速50以下可以有機會完全煞死...
Volvo City Safety
按照這個截圖, 白車行駛時超過雙黃線, 不知道會不會也被牽連到!!!

lily4383 wrote:
看起來還算是在斑馬線...(恕刪)
從影片來看應該是厭世!


我回來了哈哈 wrote:
只看一邊衝出馬路,b...(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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