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ason0728 wrote:上匝道時發現前方兩車,沒有流量管制燈號,卻停止不前,以為發生交通故,想說下車了解狀況,這時鴿子拿著相機攝過來,說我未繫安全帶,就叫我停路邊開單了。...(恕刪) 如果只照您字面敘述,還真的有點被冤枉不過前方沒事停住,下車過去查看,這種舉動我是不會去做啦,我只會靜靜的等
tjason0728 wrote:在國道入口匝道被攔檢,差點剎車不及撞到前車,還被開單,請問這樣合法嗎?可以申訴嗎?(恕刪) tjason0728 wrote:上匝道時發現前方兩車,沒有流量管制燈號,卻停止不前,以為發生交通故,想說下車了解狀況,這時鴿子拿著相機攝過來,說我未繫安全帶,就叫我停路邊開單了。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未繫安全帶(恕刪) 一開始不是說"差點剎車不及撞到前車"?怎麼後來又變成"停止不前,以為發生交通故,想說下車了解狀況"?
seatree wrote:一開始不是說"差點剎車不及撞到前車"?怎麼後來又變成"停止不前,以為發生交通故,想說下車了解狀況"?...(恕刪) +101的網友很精的,請樓主拿出行車紀錄器來,讓大家看看您是如何做到「在停止不前的情況下,差點煞車不及!」
匝道上攔停這是我第一次遇見,之前是會有看到,但停的是紅斑馬,車上有閃燈號,但是沒有員警下車攔查,我車上沒有裝設行車記錄器。我個人認為,基本上開車上國道匝道,除了假日有入口流量燈號管制時,才會有車輛臨停在匝道彎道上的情形。而我也只是依匝道彎道加速順順的開上去,忽然看到前方在沒有入口流量燈號管制的情況下,卻有兩台車停著不動,以為前方兩車有擦撞事故發生,太晚反應過來,覺得可能剎不著想切由旁邊右側出去,卻有員警衝出攔停,視意停車。重點是我認為我沒有違規,卻被警察攔停下來,那這就不是攔檢了(有違法在先可攔檢),而變成是臨檢。重重點來了,在員警示意我搖下車窗時,我才驚覺我的貞操帶沒上,就被拍開單了,沒開窗看不到車內。只是想問這紅單有沒有瑕疵,申訴會不會成功??1.違規~攔檢~開單2.臨檢~違規~開單3.稽查~違規~開單照片中後方黑色camry是開單的警車,我是覺得只有車側貼有國道警察字眼什麼什麼的,也沒什麼燈號,這樣就可以隨便擺一兩個三角錐,就來彎道匝道口攔檢臨檢開單??那如果因此導致車輛在這邊有發生擦撞,後果誰要擔?國道上不是紅斑馬也可以開單嗎??那如果國道路旁或一般道路有擺三角錐在施工,有警員在指揮,那我是不是也要停車受檢一下實施臨檢應遵守之事項:(一)實施臨檢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對象外,應由警察機關(構)規劃,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參考臨檢勤務規劃表)(二)應舉行勤前教育,並由主官(管)親自主持。(三)指定職位最高或資深人員負責帶班。(四)出、退勤時,應於出入登記簿,簽註出、退勤之時間。(五)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應出示證件表明為執行人員之身分。(六)對人實施臨檢時,應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七)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八)臨檢之過程,應當場製作臨檢紀錄表,執行人員應逐一簽名。(九)查獲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併案陳報;未查獲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並應於三日內簽陳主官(管)核閱。(十)受臨檢人請求給予臨檢過程之書面時,應由帶班人員填具臨檢紀錄單(如附件一)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十一)臨檢勤務結束返所後,應將執行情形,填註於工作記錄簿備查。交通稽查執行要領:(一)違規事實明確案件之稽查:1.執行交通稽查時,於違規人或車輛攔停後,即應告知違規人攔停事由及稽查之程序。對於具體明確之違規事實及違反條款,除告知違規人外,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製單舉發及處理證照、車輛。2.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對於攔檢不停車輛,應依規定逕行舉發,除現行犯或經合理懷疑為刑事犯者外,應避免追車,以免駕駛人驚慌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另應注意執勤技巧,避免突然或於高速行駛中攔車,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交通壅塞。3.違規人對警察機關執行交通稽查之方法、程序或違規事實有異議者,執勤人員應明確告知得於十五日內向裁決機關提出「陳述」,並於舉發通知單空白處記明事由;倘違規人不服交通稽查之言行,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者,應明確告知違規人已違反該等法律之規定,並詳實紀錄或蒐證,一併依法處理。4.取締交通違規行為,應於攔停地點當場舉發,除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者,非經違規人同意不得要求違規人至警察機關(或勤務單位)進行詢問。5.對交通違規事實明確之案件,已依規定程序處理後,應即任違規人離去,不得藉故拖延。(二)駕駛行為或車輛狀況異常之稽查:駕駛人雖未有明顯違規行為,但基於下列事實,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者,得攔檢實施交通稽查:1.車輛設備明顯損壞,或有擅自增、減、變更規格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2.駕駛人身分明顯不符者,如青少年、兒童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3.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4.車號經查詢屬於失竊車或通報查緝之車輛者。5.車體附有交通事故之痕跡或血跡者。6.車輛行駛中,有車行方向搖擺不定、無由停車、大幅度轉彎、未開車燈行駛、重複猛然加(減)速、突然或違規轉彎、對交通號誌反應遲頓、方向燈號與駕駛行為不一致、不正常煞車等、跨線行駛等不正常之駕駛行為。7.駕駛人面帶酒容、臉色潮紅(或鐵青)、眼神恍惚、嘔吐或有明顯酒味者。(三)易生交通事故時間、路段或車輛之稽查:依據容易發生犯罪、違規及交通事故之原因、時間、路段或車輛,如經常發生危險駕車、車輛失竊、利用計程車犯罪、容易發生酒後駕車之場所或容易發生違規行為之車輛等,分析研判規劃交通稽查勤務,並於稽查點前端,樹立明顯之告示牌。(四)為管制人車進出之稽查:1.因防護警衛對象安全。2.因守護警衛之土地、建築物。3.因執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發布之禁止或限制人、車通行命令時。(五)因應重大事變及突發狀況之稽查:1.遇有附近地區發生犯罪案件,為盤查可能之犯罪嫌疑人時。2.為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犯時。3.為稽查交通肇事逃逸人車時。4.遇有突發事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限制人車通行時。(六)因執行前揭第(二)項至第(五)項稽查勤務,發現交通違規案件時,應按第(一)項﹁違規事實明確案件﹂稽查要領辦理。(七)駕駛人或行為人對交通稽查之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當事人利益情事,向執法員警提出異議時,員警如認為民眾提出異議有理由者,帶班員警應立即停止稽查程序;如認為駕駛人或行為人提出異議無理由者,得依規定程序繼續執行。但經民眾請求者,應給予載明稽查過程之書面資料(已製單舉發者,得於舉發通知單上載明稽查過程)。(八)實施交通稽查或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1.駕駛人面帶酒容、臉色潮紅(或鐵青)、眼神恍惚、嘔吐者。2.經警察人員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3.經酒精檢知器測得駕駛人有飲酒反應者。(九)拒絕檢測之處理:1.未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事者,應經指導、勸導及警告等程序,明確告知駕駛人,拒絕檢測將處罰新臺幣六萬元吊銷駕駛執照,駕駛人仍拒絕檢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舉發。2.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拒絕接受檢測(應經指導、勸導及警告等程序,明確告知駕駛人,拒絕檢測將處罰新臺幣六萬元及吊銷駕駛執照),或肇事無法實施檢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十)駕駛人酒精濃度過量屬實或駕駛人拒絕檢測要件成立之案件,仍應按第(一)項「違規事實明確案件」稽查要領辦理。
tjason0728 wrote:匝道上攔停這是我第...(恕刪) 所以安全帶沒繫對吧?既然沒繫為什麼又要說要停車查看前面發生什麼事情?現在又說要超過那兩台車時候才被攔下來記得要申訴時候謊言先想好不要自己戳破自己
tjason0728 wrote:重重點來了,在員警示意我搖下車窗時,我才驚覺我的貞操帶沒上,就被拍開單了,沒開窗看不到車內。只是想問這紅單有沒有瑕疵,申訴會不會成功??...(恕刪) 沒上安全帶,還敢開高速公路?警察救了你一命,還想用申訴來回報他?這是什麼邏輯?連一點感恩的心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