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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屁娘與小屁孩


wul0302 wrote:
剛好看到這個!許多民...(恕刪)


巷子裡速限是40km/h,

要在巷子裡開這麼快也很困難,

樓主那個速度應該不太可能有40km/h。

CrazyShark wrote:
開過去就好了,管他瞪
那種騎車方式遲早有一天會被收掉 ...(恕刪)


但是苦了收掉她的人
最近常看到彎道逆向

還好今天看到的順向男騎士煞的快

不然就要幫她們打119了
樓主在小巷子也開的挺快的,不過母子確實也是看都沒看就轉了過來....

大幸是沒有發生事故,而不幸則是被瞪著看之後、相信樓主當天的心情應該不是很美麗吧?
女三寶會跟你講道理嗎?
如果不減速禮讓A到還會要你賠勒
他的眼神你覺得是"看3小"
我的解讀則是"拍寫啦,讓你先過"
影片中看到的或許是那對母子沒有注意路況的過程,還好彼此沒有發生車禍,真是萬幸!
不過你把他們po上網又寫下這種標題...不知道有沒有公然侮辱的嫌疑?
請教有誰知道?可以為我解惑一下嗎?
wul0302 wrote:
剛好看到這個!

許多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法院對此類轉彎疏忽之刑度亦不輕。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左轉待轉時,也要讓對向來車,否則被撞後,還要負全部肇事責任,到時後悔也來不及。

在巷弄內的速限是多少, 自己去 google!

你貼的這條款不適用影片中的路口

102-1-2才適用


再看該路口街景圖 機車出來的的巷口地上有【停】字

所以支線道機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

如果該處現在無【停】字或其他劃分支幹設施

則車道數相同時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如果撞到了

樓主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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