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c168 wrote:+1汽車可能會被灌上...(恕刪) 其實還路權給機車是應該的,機車本來就是汽車的一種但相對的以後的車禍,司法系統也要只以路權來判,不要再分什機車汽車,都當成是汽車來看待彼此都是汽車駕駛,違規者受傷,另一方也沒有什麼道義責任好去探視傷者的並應該向肇事(傷者)要求車損賠償 這樣才合理
minka415 wrote:以那個左轉為例 我就不相信你從來都沒有轉彎切過西瓜! 拿到駕照 15 年,天天開車通勤接近 10 年,我還真的沒用這種方式轉彎過。 不只是交通規則,這年頭遵守規定有時反而變成了異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