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andrew wrote:
再深入一點請教,如果...(恕刪)
單看照片如果構成開單的條件,警察是沒有理由不依法開單告發的。
不過依照你假設的條件,
明明駕駛座有人,檢舉人硬是把他修掉。
故意入人於罪,
這已經涉及偽造文書罪了。
除非是要報私仇,否則應該不會有這種檢舉人才對。
此外,
紅線違規停車不一定是要駕駛座沒人才能成立。
例如有人開們上下車 ……
黃線違停,
也不一定是要在那裡等它 3 分鐘才能成立。
駕駛人一離開駕駛座黃線違停就立刻成立了。
iijima_ai wrote:
闖紅燈、跨越雙黃線、行駛路肩、不打方向燈這些是駕駛人明確的違規行為,檢舉是應該的。
但是這個地方的違規根本就是道路設計不良而造成,除非是常常經過此處的汽車駕駛人才會知道一開始就該往最右邊擠。與其天天經過這邊的時候檢舉,不如把這個錯誤的道路設計告知管理機關。
檢舉的目的是什麼???應該是減少用路人惡意、故意的違規,進而讓我們的交通環境更美好。而不是讓人依照個人的喜好去檢舉特定族群的違規事項。
iijima_ai wrote:
從以下這張圖可以看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