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gun1221 wrote:
我目前被告過失傷害就...(恕刪)
法官會斟酌
在某律師fb看到一篇 受害者求償5000萬 最後法官判幾萬還是幾千塊賠償
bbgun1221 wrote:
我目前被告過失傷害
...(恕刪)
bbgun1221 wrote:
我目前被告過失傷害就...(恕刪)
里斯特 wrote:
這個例子告訴大家, 台灣的法律/法官對加害人是很NICE的,
被害人跟被害人的家屬往往只能淚往肚裏流.
所以路上一堆亂開車/酒駕, 都沒在怕的,
Ching0222 wrote:
刑法應該是用在那些,沒有買保險
肇事後又不賠償...
同事發生車禍
對方肇事責任 70%
同事的人 30%
對方騎機車,同事開車
受傷後加護病房一個月
其間同事每天加護病房開放時間,都去看對方
幫忙換尿布...餵稀飯...
出院後保險理賠,之外願意再添 100k NTD
對方還是要提告...
所謂的誠意...如果對方是好人才有用
我自己 2012 年的事
here
提供參考
有時後,受傷的人,也會變成加害人
求償應該是要合理
iijima_ai wrote:
台灣法律還有進步的空間,不以路權界定事故肇事責任比例(例如闖紅燈要負100%肇責),其目的應該是要讓每個用路人都注意周遭環境,進而減少事故的發生(免得我想換前保桿,就來找個闖紅燈的撞下去)。但是現在看起來卻變成違法者的護身符...
iijima_ai wrote:
小弟只是想跟樓主提醒:樓主的受害者想提出多少賠償金都可以,但是法官不太可能照單全收。
就算是酒駕這種全民公敵,事後沒有和解,法官也不會照單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