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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察使用民用汽車掩護偷拍,取締違規。


jorway wrote:
103年7月20日晚上10點10分左右,於國道一號南下(泰安休息站前)(157.2K處),發現國道警察使用民用汽車(三菱鐵灰色休旅車)(車牌1336-S9)作為掩護,用偷拍方式取締超速違規,不合法的取締方式。
這名國道員警在國道取締違規,使用取締交通違規車輛,沒有任何明顯警車標誌,也沒有警示燈。
員警在執勤時服裝方面,沒有穿著相關規定反光衣服,手上沒有手持發光指揮棒,沒有戴警帽。
在錄影查證時,員警作勢要搶我錄影中的手機,還手與不明物品拍打我的座車,導致車身有明顯刮傷,留下非常清楚的掌印。
國道警察要抓違規,自己要先守法,不要自己都觸法了,還在抓違規,在錄影時警察還拍打我的車子,還有刮傷及掌印。(有錄影存證)
準備向警政署檢舉這樣觸法取締行為。...(恕刪)


違規就違規
還東扯西扯
真的是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再怎麼有錯也是別人害你犯錯

超速就超速
還理由一堆
你怎麼不說你超速有很大機會危害到別人的行車安全
講難聽一點,樓主是遇到一個比較傻的警察。
不過,看到警察躲在民用汽車取締違規就下來跟警察理論。
被躲在天橋上的警察拍超速豈不是要上媒體了??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jorway wrote:
用偷拍方式取締超速違規,不合法的取締方式。


不合法是你說了算嗎?

違法哪條法規請你大聲講出來吧!



一隻測速三腳架放著就可以取締違規了

重點在於器材有沒有符合規定

而不是載運器材的交通工具吧!

不要搞笑了~很丟臉的!



違規就違規, 還敢取暖

建議把這篇寄給國道三隊

看看能不能刺激一下他們趕快用妨礙公務辦你!!!


Mianhuayubaby wrote:
印象中是不可以這樣的
台灣規定前方要擺放警告標示
放在顯眼處拍才是合法
這樣偷拍嚴格說起來是不符規定
可能是賺業績吧,聽說違規分紅制又要恢復了


想戰法規的 想申訴的 也省省了!

156.8 有立一面牌子 固定式的

現在警察都經驗豐富了~哪有可能讓你有漏洞可鑽!

http://goo.gl/V0u12V


jorway wrote:
103年7月20日晚...(恕刪)

你附的這張圖是什麼?
看了五分鐘還是看不懂
刪我 100 篇文,

大家也看的出是誰 " 自以為懂法,來替 違規車主 申辯 "


留下你 無知的證據,讓人笑而已

該刪的是你的 "家法文" 吧


哇系拍狼 wrote:
你附的這張圖是什麼?...(恕刪)


他這圖說的是右側路邊那塊黃色的牌子上面寫的字吧......
雖然很討厭測速照相

但不這樣抓個屁?

國道路肩凸出去就可以擺了

普通道路電線桿後面就會架一台了

躲在民車後面很驚訝?
剛剛google一下, 中山高南下157.2K前很明確的標示"前有測速取締", 這點警察就可以取締違規.
另外取締違規好像沒有條文規定要穿著反光衣, 戴警帽, 拿反光棒喔.


jorway wrote:
103年7月20日晚上10點10分左右,於國道一號南下(泰安休息站前)(157.2K處),發現國道警察使用民用汽車(三菱鐵灰色休旅車)(車牌1336-S9)作為掩護,用偷拍方式取締超速違規,不合法的取締方式。
這名國道員警在國道取締違規,使用取締交通違規車輛,沒有任何明顯警車標誌,也沒有警示燈。
員警在執勤時服裝方面,沒有穿著相關規定反光衣服,手上沒有手持發光指揮棒,沒有戴警帽。
在錄影查證時,員警作勢要搶我錄影中的手機,還手與不明物品拍打我的座車,導致車身有明顯刮傷,留下非常清楚的掌印。
國道警察要抓違規,自己要先守法,不要自己都觸法了,還在抓違規,在錄影時警察還拍打我的車子,還有刮傷及掌印。(有錄影存證)
準備向警政署檢舉這樣觸法取締行為。
我想
樓主只是想表達
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吧
不過
我不知道
警察這樣執法不知道算不算違法
除非警察不用是測速儀器, 不然應該沒有所謂的警察違法吧.
此外警察拍攝地點也確實在警告標示300公尺後, 所以沒有問題.

kai1980 wrote:
我想
樓主只是想表達
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吧
不過
我不知道
警察這樣執法不知道算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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