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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二高 男子遭車輛撞擊

有夠衰!
北二高以時速110 km/hr(相當每秒前進30m)來算好了
在黑暗無路燈下,車燈HID近光有效約100m
在根本來不及況反應過來吧!
老實說 我是對肇事逃逸這罪名有點不以為然

如依文字敘述
"警方也隨後逮捕第一輛撞到死者的車主,依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移送....."

我是不知道它的隨後 是多久之後
不過在多輛車撞到人
還要分出誰是第一輛車
還要認車牌
警方還要追查
正常也要個好幾個小時吧 保守估計的話
況且 撞到人的 如果有心要逃
會隨後就被抓到嗎

雖然只是移送而已
但說實在的
有夠雖
小光圈的瞇瞇眼 更能看清這世間的一切
REIBLUE wrote:
我們要相信台灣的法官一定能理解的(?)...(恕刪)


嗯......
台灣的法官大人
理解力似乎與一般民眾不同....

由之前那個襲胸10秒事件可略知一二.....

以上純屬個人觀感....
可以按下pause鍵...

把人移走放在隔壁車道上~

在回到車上按下start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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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的事情還要大家做~分明就是為難大家
我昨天有看到新聞,我也問我的律師這個問題。。。

要看法官的認定,你可以說車主過失,也可以說路權優先。。。 因為新聞報出來和實際發生總是有很大的差異,所以他也不便做太多的推斷。


奇怪~ 人躺在鐵軌上被火車撞到,怎麼沒有判火車駕駛過失呢? 是因為火車只有一條路,不能轉彎嗎?
如果是這樣,那法官怎麼知道我在高速路上撞到人時,我一定能轉彎? 我要是旁邊有車,我也是不能轉彎阿。。而且我和火車一樣,是開在汽車專用道路。..... 很多很多... 要看律師怎麼幫你。
hch3duserv2 wrote:
過失致死 ?? 我看...(恕刪)



因為他撞到人後沒有停下來查看,所以肇事逃逸。
一般而言..只要是車禍....幾乎都是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作結論....
身邊有好幾位朋友都是遇到這種判決.....
似乎誰對誰錯根本不重要..
乾脆判個""應注意而未注意"" 兩方都有錯...


有時在想..若是不爽判決..而對法官唸個幾句...不知可不可以解釋成.....
對於被告的情緒反應..法官應注意而未注意...未能加以制止..........所以法官也有錯???
我..承認我太天真了.....
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採絕對路權

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從2005年起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事故責任認定依道路的路權而定,不再只是車輛的錯,日前一名行人在高雄市中山二路突然衝到公車站牌處欲搭公車被機車撞死,因死者沒有走行人穿越道,家屬可能無法求償。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指出,「絕對路權」就是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不各行其道,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車道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部分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行人從兩邊停車中間空隙竄出,或是站牌公車前突然衝到道路上,造成汽、機車駕駛人反應不及的情況,最容易肇事,因為行人闖入車輛的路權,被撞後不像以前都是車子的錯,今後必須由犯錯的行人負起大部分責任。

交通大隊長李水儀指出,要建立絕對路權觀念,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前,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是台灣駕駛人迫切需要遵守的地方。

所以行人也須走自己的路,對不依路權行走的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十八條,可處新台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接受一至兩小時的道安講習。

ps.警察不等於法官,警察要用啥罪名移送到地檢署是警察的權利,但是檢察官是否會起訴又是另外一回事,就算起訴之後法官的判決又是另外一回事。所以不要以為警察說啥罪名,法官就會判啥罪。
出了事故,死了人,警察是一定要移送的。不然警察失職。

移送了之後,起不起訴,是檢察官的事。

如果起訴,有沒有罪,是法官的事。

才移送就報成這樣,媒體也太沒見識了吧
喵~~ 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這種法律真的是很差勁,
明明就要上去送死的,還要怪罪撞他的車子,
你想想一般常識而言,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上去的,
被撞者已經擅闖,撞他者何來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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