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觀耳聽 wrote: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該沒有說"若違規不影響交通則免罰"
其實是有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眼觀耳聽 wrote:
若被開單被檢舉也不用怪東怪西,
畢竟是違規在先
不過,就像我前面說的,開單的權力還是在警方
檢舉民眾只要不是謊報、造假,即可
e-tron wrote:
行人被迫繞道走在馬路上
要是因此人車爭道而害行人遭機車或汽車給撞傷那又要怪誰呢?
可分兩種情況:
1. 行人沒有看清楚車道上有無來車,就衝出來(相當於,進入車道未讓行駛中車輛先行)
2. 行人己經在車道上行走(相當於同車道的前車),後方來車不注意




























































































